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新华区统计局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版)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3日 09:50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石家庄市新华区统计局统局     主要领导签字:王庆利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1 石家庄市新华区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 石家庄市新华区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 石家庄市新华区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 农业、工业、能源、投资、建筑、房地产、人口就业、社会科技、服务业、贸易外经等专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填表人:王志强            联系电话:86952292   填表日期:202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