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7日 16:04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石家庄粟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422户企业(名单附后):
    经查明,石家庄粟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22户企业(下称当事人)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通过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无法联系,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注销登记。
    202138日本局通过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版块公告送达了《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辨和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因上述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其他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通过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版块进行公告,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