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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9日   来源: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防止和纠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维护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作出错误处理决定、行政不作为或违反程序规定。

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合理免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未向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与延续申请不依法作出决定的;

四、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扣押、没收的财物的;

五、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未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

六、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执法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八、执法队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指使或授意执法人员作出错误决定的,执法队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执法人员承担间接责任。

九、街道综合执法过错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一般过错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二)严重过错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执法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处理;

(三)特别严重过错给予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十一、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和调查人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和接受相对人提供的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十三、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申请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