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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9日   来源:
 宁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街道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街道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 本街道主要负责人是本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街道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按照我区规定的条件和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并定期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第七条 本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本街道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本街道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本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相关材料,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退回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规定的重要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表),区别情况,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改正的意见或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再次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 本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