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三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四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五条 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本乡镇人民政府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六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第四章 音像记录
第八条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九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第五章 全过程记录资料归档与使用
第十条 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一条 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第十二条 本乡镇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三)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四)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五)泄露音像记录信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按照本办法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