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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9日   来源:

宁安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街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事前公开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裁量基准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第五条 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本街道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第六条 向社会公开本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八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本街道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按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第五章 事后公开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四条 本街道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

(三)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

(四)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的。

第七章

第十五条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