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责权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为切实加强我街道与区级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科学合理划分街道与区级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权责一致、协作通畅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稳步推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特建立如下机制:
一、案件移送制度
区级职能部门应当与街道建立案件移送制度。街道、区级职能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二、投诉举报受理告知制度
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或投诉,在过渡期内,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
街道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街道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三、联合执法协商制度
街道与区级职能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协商制度,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
四、执法协助制度
街道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区级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
五、争议协调制度
街道与区级职能部门发生执法管辖分歧的,由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