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不罚【2025】04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名称:河北冀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盟路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1号联盟MAX底商1层0-113部分联盟MAX底商2层0-***、0-***部分;法定代表人:陈*。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6月6日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恒一联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河北冀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联盟路分公司采购的芒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6月29日,我局接到河北恒一联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NO:XBJ2513010514863***3)。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吡唑醚菌酯,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食品安全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NO:XBJ2513010514863***3),当事人确认签收并签字,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的芒果,现场询问当事人,称该批次不合格芒果是从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大河村石家庄国际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果品D区东**号处购进的,购买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和承诺达标合格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意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本案于2025年7月 3日经主管领导赵礼广副局长批准予以立案,2025年7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芒果在2025年6月6日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芒果是当事人于2025年6月5日从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大河村石家庄国际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果品D区东41号处购进,共购进28kg,购进价格为2元/kg,货款金额为264元。该批次芒果于2025年6月日抽检公司以每千克2元抽走3.13kg,剩余1.5kg芒果以配菜的形式使用完毕,以无库存。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芒果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测合格证明及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记录了进货台账,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且至案发时,为止,未接到关于当事人就餐人员食用上述涉案批次不合格芒果发生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因该批次芒果主要用水果自助经营,没有单独收费包含套餐里面,也未建立相关的使用记录台账,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后,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查验等义务,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进货票据,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该批次不合格姜已使用完毕,无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它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2.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3. 禁止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