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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3日   来源:

  202572,我局到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JA25CJ04416S。报告显示202565日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单占房经销处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5-06-05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韭菜(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于202572日报经主管领导刘洪涛副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72,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JA25CJ04416S)及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5130102147733828,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韭菜,经现场询问当事人,上述该批次韭菜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内对此次抽检结果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72,我局到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送达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JA25CJ04416S,报告显示202565日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单占房经销处销售的韭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韭菜(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不合格批韭菜,是2025年6月5日从大河市场购进的。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7.5公斤,每斤进价2.4元,进货金额是18,以现金的方式支付。2005年6月5日抽检机构随机从我店抽取韭菜6公斤,以3元/公斤的价格支付18元抽检后其他剩余库存已销售完毕,总销售额22.5元。获利是4.5元。违法所得为4.5元。当事人进货时未留存供货商资质、检测合格证明,只提供了进货票据,无法说清该批次不合格韭菜的进货来源。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购进农产品索要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及检测合格证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给于警告。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韭菜,截至目前未有消费者退货。调查中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后发生身体不适反应等其他食品安全事故。2025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核检查,随机抽取当事人销售的“生姜”,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制度,已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JA25CJ04416S,送达回证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检验报告并知悉自身相关权利;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不合格批韭菜,无库存;

3.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

4.询问笔录1 ,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农产品的来源、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等情况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经营主体的合法主体资格;                                  

6.当事人提供的在其经营场所张贴的《召回公告》照片1张和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采取措施主动召回不合格批次韭菜及积极进行整改的情况。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抽样品种,数量等情况。

8.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进货资质及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索证索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中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韭菜货值较少,销售后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作出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经营规模不大,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无主观故意,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处罚裁量权:(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地址:新华路172号;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号:02-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9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