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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0日   来源:
 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对《石家庄市新华区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45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进行自由裁量,适用本办法及《石家庄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裁量原则。

(二)公正、合理原则。

(三)依据规定程序裁量原则。

(四)回避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决定。

 无减轻、从轻、从重或情节严重情节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程序

 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当事人具有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或情节严重的情节予以说明,处罚建议应与以上情节相对应,相关证据应纳入案卷。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监督与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有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违法或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违法或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违法或不当,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后果的。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