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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焦街道
东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30日
来源:
乡镇(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或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