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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30日   来源:
乡镇(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或乡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