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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档案馆查询须知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来源:档案馆
一、本须知所称档案查阅利用,是指对本馆馆藏开放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二、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身份证件或者单位介绍信,说明查阅者身份、查阅目的和查阅内容,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查阅利用本馆馆藏开放档案。
三、外国人及外国组织查阅本馆馆藏开放档案,需持有市外事办或者邀请和接待部门出具的介绍信,说明查阅者身份、查阅目的和查阅内容,依规经馆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查阅利用。
四、婚姻当事人持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查阅去世人员婚姻档案,需直系亲属持有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和合法身份证件前往查阅。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查阅案件相关档案,需持有单位介绍信和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介绍信需说明查阅内容。
六、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查阅相关档案,需持有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案件受理通知书、调查令或者调查取证函)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查阅档案、资料撰写论文或者学术研究报告,需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和学校(单位)介绍信,说明查阅者身份、查阅目的和查阅内容,方可查阅本馆馆藏开放档案。调阅档案资料每次不超过5卷、件(册)。查阅档案原则上不允许全文抄录,摘抄档案内容须经工作人员同意并核对无误后方准带走。当日查阅不完,需将档案如数交回。
八、在本馆摘抄的档案,仅限于供研究参考或者在著述中引用,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转让或者出版。查阅档案发表文章、研究著述中节引摘用、汇编出版著作、陈列展览,须征得本馆同意,同时注明“所用资料摘抄自石家庄市新华区档案馆”,并赠送本馆相关著作。
九、本馆已经数字化处理的档案,原则上不提供档案原件利用。需要修复、整理的档案原件概不提供利用。馆藏档案、资料只限在馆内查阅,一律不外借。
十、举办展览、著述需要大批量查阅或者复制档案的,须事先和本馆取得联系,依规经馆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原则上不允许全文复印复制,可复印复制档案重点内容。
十一、档案严禁拍照,如有违反,经劝阻无效的,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利用者的查阅。
十二、本馆无权提供查阅归属和管理权限不属于本馆的历史档案,只提供查阅新华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不提供查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单位形成的档案。
十三、查阅者要爱护档案、资料,查阅档案时要轻拿、轻放、轻翻,以免损坏。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勾画涂抹。
十四、查阅者应遵守阅档室规定,保持阅档室肃静、整洁。禁止吸烟、吐痰、乱丢杂物,严禁大声喧哗,不得妨碍他人查阅档案。
十五、工作日查档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6、7、8月 下午14:00--18:00)
咨询电话:0311-86952233  86952350
  地    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