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烟草专卖局
关于向社会征求《新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保障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合理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单位重新修订了《新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起草了《新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求方式:(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
联系电话:0311-89260315
电子邮件:xhqycjzmk@163.com
信函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145号和谐家园底商四楼新华区烟草专卖局
接待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145号和谐家园底商四楼新华区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4月29 日至2024年6月12 日
附件:《新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华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4月28日
新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经营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新华区行政区域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为单元,根据人口数量、商圈类型、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相关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制定。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一址一证”、合理配置、方便消费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办理的原则;
(四)科学规划、均衡发展、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社会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定期公示。
第八条 对因历史原因超出本规定持证户数量的区域单元,将采取自然淘汰等方式逐步调整优化。同时,新华区烟草专卖局每年度可根据人口数量、交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动态管理,对区域单元持证户规划数量动态调整。受行政区域内因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影响,可遵循均衡发展原则,对单元规划科学调整。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依法在核准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
第十条 依据新华区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特点,量化分析划分的区域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将全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饱和区和发展区两种区域类型。
公示为发展区的区域,可办证数量使用完后,视同饱和区对待,饱和区内将不再审批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区域或市场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已达数量上限或新办申请不予许可的原因未消除的,审批机关可以不进行实地核查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在坚持均衡发展、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原则下,组合运用区域单元总量、间距和其他符合本地实际的合理布局模式。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设置零售点规划标准:
(一)1、各类批发、农贸市场、园区(综合或专业)内,商户在20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市场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8个,此类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申办点距离要求的参照点。商户数量由市场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证明,商户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2、毗邻街道的各类批发、农贸市场、园区(综合或专业)门面,朝向市场外或同时朝向市场内外经营的,既要与街道参照点距离满足30米的要求,又同时占用市场名额,并作为街道其他零售点办证的参照点。
(二)1、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含城中村改造的小区)和单位住宅生活小区内,按照小区户数办理,每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只朝向小区内经营的零售点不受距离限制,此类零售点不作为其他申办点距离要求的参照点(小区内的户数不足2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小区户数以物业或居委会证明为准,同时确保申请人对该场所的商业使用权。
(三)高等职业学院、大学的学生、教职工数量按校区计算,本校区内在30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3000人以上的,每增加2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本校区内零售点总数量不超过6个。
(四)实际营业面积在2000㎡以上的商场、宾馆、饭店可
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距离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距离的参照点。
(五)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物流园区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并接受烟草专卖局检查管理。
(六)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地铁、机场候机区等各类交通枢纽内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米,零售点设置不受总量限制。
(七)旅游景区(指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的旅游需求,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第十二条中涉及区域以外区域的,与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参照点距离不低于30米。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不含两次),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特殊区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经营场所为流动摊点、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窗口等区域);
3.经营场所无出样柜台、货架、商品、门头和基础装修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燃气、化工、鞭炮、农药、化肥、油漆、散装汽油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重点防火区域,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6.中小学校80米范围内的区域,幼儿园30米范围内的区域;
7.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与医院内部相连通的商铺、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8.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9.公寓、写字楼、商用楼宇、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区域除地面一层经营区域以外的场所。大型连锁超市、商场、商业综合体不受楼层限制,申办点与参照点距离应满足30米的要求,消费者必须可以自由出入该零售点。
10.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可予以适当放宽条件:
(一)持有本市户口的残疾人(含军残)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距离要求按所规定零售点距离标准的80%执行。
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以独立经营,并应当出具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且在全市范围内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残疾人不得将零售许可证变更为非残疾人的家庭成员。
公司性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残疾人的,不得将零售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为非残疾人。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需出具乡镇或街道及以上政府的证明文件。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相同网格单元或其它发展区网格单元的,变更后其距离要求按所规定零售点距离标准的80%执行。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以外地址的,需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严格遵照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办理。
(三)国家有政策需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两个最近店门中心点间的距离。零售点间距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习惯性行走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各类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职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幼儿园(持有正规手续)不包括幼儿看护点、早教、幼儿托管机构等。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实地测量时由校门、园门中心位置到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最近店门中心位置(消防通道和临时出入口不作为参照点)。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涉及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等业态,其分类标准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要求进行划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不少于”、“不得少于”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封闭式住宅小区应有门岗和围墙设施,且未在小区内居住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固定经营场所”指经营烟草制品的地址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商业性质的房屋,不能是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中“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在空间上相分离。居民小区内一楼(可以自由通行且经营场所不与单元楼道相连通)、车库类店面申办许可证时,以物业或居委会证明为准,同时确保申请人对该场所的商业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地址与经营场所相连通的储藏室、仓库视为经营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初三日内在新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新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大厅对区域单元相关信息进行公示(遇节假日自动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公示期为7天,有效期为一个季度,公示期结束后按照公示中的内容开始接受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市局有关规定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市局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新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