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二、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新华区内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办理机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四、涉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电子烟管理办法》等。
五、应提交的文书材料目录及提交方式
(一)文书材料的内容
1、公民应提供的文书材料:行政相对人身份证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涉案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提供的文书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理材料的提交方式
行政相对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简易程序
适用情形: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表明身份
2.说明处罚理由
3.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5.备案
(三)听证程序
适用情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 主持人查明到场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行政相对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2) 由执法人员指出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3) 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4)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5) 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相互辩论、质证;
(6) 行政相对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7)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8) 执法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9)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七、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
1.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听证权。
3.申请回避权。
4.受保护权。
5.行政救济权。
(二)行政相对人应尽的义务
1.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
2.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3.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八、咨询途径
电 话 咨 询:0311-89260315
九、监督和投诉途径
监督和投诉电话:0311-89260122
十、办公时间与地址
夏至:8:30-12:00,2:30-5:30;
冬至:8:30-12:00,1:30-5:30。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145号
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进程查询电话:0311-89260315
2.结果查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结果统一在单位对外网站上公示,行政相对人可以登录网站查询案件办理结果,也可电话咨询办理进度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