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石新劳人裁字〔2024〕602号至604号,受送达人石家庄庭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9日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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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赵天姿、韦艳双、李迎雪与你单位发生的关于工资等争议案件(石新劳人裁字〔2024〕602号、603号、604号)已审结,因你单位住所查无你单位等而无法送达有关文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石新劳人裁字〔2024〕602号、603号、604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你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天姿工资5807元、韦艳双工资8000元、李迎雪工资5782.61元;二、驳回赵天姿、韦艳双、李迎雪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