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石新劳人裁字〔2024〕734号,受送达人河北元昂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0日 10:45
河北元昂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董秋菊与你单位发生的关于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石新劳人裁字〔2024〕734号)已审结,因你单位住所查无你单位等而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文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石新劳人裁字〔2024〕73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驳回董秋菊的仲裁请求。若不服本裁决,你单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