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统计局权限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18日
来源:
一、 行政检查权(统计监督检查权)
- 常规与随机检查权:依法对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核查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 资料核查权:核查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 调查取证权:在执法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制作检查笔录并留存证据(检查人员需不少于2人且出示执法证件)。
- 合规性检查权:对辖区内涉外统计调查、社会调查活动开展合规性检查,保障统计调查秩序。
二、 行政处罚权(统计违法查处权)
- 警告与责令改正权:对拒绝提供、迟报统计资料,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拒绝配合检查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通报批评。
- 罚款权:对统计违法单位依法处以罚款(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罚款额度有明确划分,如一般情形处一定额度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更高额度罚款);对个体工商户或轻微违法行为处相应额度罚款。
- 追责与移送权:对统计造假、篡改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责;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 案件查办权:受理、查办、转办、督办辖区内统计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三、 其他相关权限
- 行政奖励权:对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如在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及防范统计造假等工作中)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制定奖励方案、受理申报、评审及公示等权限。
- 举报受理与督办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对不启动的依法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