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4〕 013 号
当事人:河北老奔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74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号
法定代表人:马*清
身份证号码:13022519******5017
联系电话:199****9899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号
2024年1月10日,执法人员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号河北老奔商贸有限公司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公司销售的“李锦记”牌蒸鱼豉油无法提供进货方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新市监当罚【2024】HZL003号),并责令当事人2024年1月18日前改正。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李锦记”牌蒸鱼豉油的进货方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本案于2024年1月19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2024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询问,当事人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索要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李锦记”牌蒸鱼豉油的进货方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未查验并保存上级经销商营业执照、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李锦记”牌蒸鱼豉油从桥西区环诺食品店购进,共采购了2瓶,净含量1.9L/瓶,还未销售。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经营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存在;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情况;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有销售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定的行为;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的合法资格和身份信息;
2024年1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石新市监罚告〔2024〕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案件调查期间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序号8 从轻幅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建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2序号8 从轻幅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石家庄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00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2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两份办案机构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