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字〔2024〕032 号
当事人:河北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8MA0CJULM7W
住所(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郝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维保的天阔一品小区检查电梯发现,2#东梯断电后,五方对讲系统不通。查看最近一次维保记录显示为:2024年3月19日,维保记录中此项目打的叉,未在备注中说明具体情况,也未及时将断电后五方对讲系统不通这一情况告知该电梯使用单位。检查当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整改,当事人现场完成了整改,消除了安全隐患。2024年3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本局查明:经调查当事人负责天阔一品小区的电梯维保,2024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维保的天阔一品小区检查电梯发现,2#东梯断电后,五方对讲系统不通。查看最近一次维保记录显示为:2024年3月19日,维保记录中此项目打的叉,未在备注中说明具体情况,也未及时将断电后五方对讲系统不通这一情况告知该电梯使用单位。经查明维保人员2024年3月19日维保发现该问题未及时处理,由于当时工作任务量大、工作疏忽忘记维修该安全隐患。维保人员在维保过程中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维保。检查当日维保人员重新对这部电梯进行了维保,消除了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具体违法事实。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被委托人的资格。
5.维保记录,证明设备的维保日期、维保项目。
6.电梯维保合同,证明当事人负责该电梯维护保养。
我局于2024年 3月 25 日,对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监罚告[ 2024 ]032号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
河北西子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接到电梯维保不合格的结果后,立即完成整改。依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 证据材料的。”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5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4违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从轻幅度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00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证编号: xxxxxxxxxxxxx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4 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