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字【2024】510号
当事人:河北翔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聂**;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2019年7月19日;注册资本:玖仟壹百叁拾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登记机关:**县行政审批局;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环保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保
设备租赁;场地租赁;HW01医疗废物含841-001-01/841-002-01/841-003-01(人体器官和传染性动物尸体除外)的收集、贮存、处置;焚烧处置: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4农药废物、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有机溶剂废物、HWO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11精(蒸)馏残渣、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14新化学药品废物、HW37有机磷化合物、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HW39含酚废物、HW40含醚废物、HW49其他废物、HW50废催化剂;综合利用:HW06有机溶剂废物(900-402-06、900-403-06、900-404-06仅限废甲醇、乙醇、丙酮、乙酸乙酯、石油醚、丁酮、特戊酸);土壤调理剂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生物炭、活性炭、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的销售;污泥、中医药渣、生活垃圾、炉渣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产业政策禁止类、限制类经营项目除外);热力生产、供应;供冷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凭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在有效期经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空气净化及环境清洁的配套产品、保洁产品、清洁用品、消杀产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日用品、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除外)的销售;清洁服务;消毒服务;空气净化及环境清洁等。
2024年1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12345平台转来的多个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按照牙椅数量收取石家庄市新华区牙科诊所的医疗废物处置费问题展开调查,2024年2月1日经批准立案。1月17日当日,执法人员就群众举报的医疗废物收费情况询问了当事人的业务经理杨**,制作了询问笔录,发现当事人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17日,分别和新华区的76家牙科诊所、166家无床位西医诊所、63家无床位中医诊所签订了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并收取以上单位2024年全年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存在对具备计重条件的无床位牙科诊所按照每张牙椅每天2.2元,2024年按照365天计算确定800元/个牙椅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而非按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计重收费的情况、具备计重条件的无床位西医诊所按照每家1500元/年、无床位中医诊所按照每家1200元/年的标准收费,杨**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以上事实。
调查发现,该单位注册地在石家庄市**县,收费行为发生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总局2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我局具有管辖权。为查清违规收费金额,我局执法人员1月17日下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石新市监限提【2024】JG002号),要求当事人五日内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材料。当事人以工作人员杨**辞职为借口,逾期未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并对我局管辖权提出质疑,拒绝到本局接受调查。
为确保调查顺利进行,2024年1月23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我局开具了指定管辖通知书(石市监指定【2024】312号),指定我局调查当事人在石家庄市辖区范围内(不仅限新华区)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情况。1月24日,执法人员在**县市监局的配合下到当事人住所进行调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聂**接待调查人员,确认杨光1月17日签署的询问笔录内容属实,并在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同时,聂**签名确认了送达地址确认书、领取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石新市监限提【2024】JG003号),执法人员送达了空白委托书,要求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聂**或者委托他人配合以后的调查工作,聂**表示自己配合调查。2月2日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石新市监限提【2024】JG003号)到期后,当事人再次逾期拒绝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并以出差为由拒绝配合检查工作。2月5日我局通过邮政ems特快专递形式,对当事人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材料行为送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石新市监当罚【2024】JG001),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截至目前当事人仍没有按要求提供价格检查所需材料,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拒绝改正违法收费行为,继续违法收费。
执法人员通过走访调查部分医疗机构发现,该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对不同医疗单位自行设置了废物处置重量,即无论实际产生重量是多少都按自己设定的最高重量收费、有的医疗废物处置协议设定了高于政府指导价3.8元/公斤的收费标准。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以工作人员杨**辞职、拒绝发放委托授权书、公章不在单位不能盖章、法定代表人出差、负责人不在不能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拒接电话、拒绝到我局接受调查等方式不配合执法检查、不按要求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同时,对2024年具备计重条件的无床位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产生重量未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直接确定收费金额并收取全年费用,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排污许可证、委托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代理权限;
2、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各1份、音视频资料1份,证明调查取证的事实和经过;
3、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份、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3月6日杨**在诊所签定医疗废物处置协议视频和支付宝收费账单各1份,聂**电话录音、短信截屏各1份,证明当事人逾期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材料,不改正违法收费行为、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隐匿证据。
4、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收件地址;
5、8个交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缴费票据、医疗废物转移联单、询问笔录,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工作人员录音1份,证明医疗废物处置具备计重条件,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事实;
6、12315、12345平台举报单10份,证明案件来源。
7、送达回证材料4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警告处罚决定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本机关2024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石新市监听告字〔2024〕510号),当事人4月3日提出了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并于2024年4月18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确认当事人提出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属于预收费年底据实结算、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不应立案、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不应给予行政处罚、无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务,不应从重处罚、视频合法性、牙椅应当被认定为床位、应该先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不成立,听证主持人认为不能否认其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事实,建议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适用5万到50万元处罚情节规定,考虑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配合执法工作的事实,适用自由裁量从重处罚,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鉴于当事人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调查工作,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裁量规定,对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根据石家庄市发改委转发的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公布河北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版)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3】1592号)“其他特定服务收费,九、危险废物处置费、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床1.6-5元/日,无固定床位的按实际产生废弃物数量2.7-6元/公斤收取。(详见各设区市、直管县文件)”、“备注 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和石家庄市发改委《关于对<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延期的通知》(石发改收费【2022】19号)“一、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2.5元/公斤调整为3.8元/公斤。此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下浮执行”、“二、医疗废物产生量,具备计重条件的按实际产生量计算;暂不具备计重条件的按石政办发〔2008〕19号文件执行,如果相关部门调整产量核定标准,按新文件执行”、“三、具体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协商确定”、四、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是指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六、在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要签订医疗废物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确保服务到位、处置到位”的规定,医疗废物处置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且具备称重条件的无床位医疗机构的最高收费上限为3.8元/公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案适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高的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确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目录“2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修订)9.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较重处罚裁量幅度2.造成财产严重受损或者拒不清退的裁量幅度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综合裁量石家庄市医疗废物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案诊所医疗费物产生量,以及当事人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收费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银行***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行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期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