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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宽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8日   来源:
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字〔2024 〕0** 号
当事人:李*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105******U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门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0619*******2
联系电话:150*****6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门脸
2024年3月18日,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号门脸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接到举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宋*、李**即到被举报地点石家庄市新华区****门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在销售展示区货架上发现RELLET贝润寡聚玻尿酸原生水光面膜(批号:11102003,规格:30g×6支,限期使用日期:20230608,生产企业:山东***物股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鲁妆2016***1)4盒已超过使用期限9个月10天。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文号为:“石新市监强制〔2024〕HT***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当场对涉案商品进行扣押行政强制措施,3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依法调取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31日从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购进RELLET贝润寡聚玻尿酸原生水光面膜8盒,购进价格6.5元/盒,销售价10元/盒,在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9日各销售2盒(均在限期使用期限内售出)。至案发时,RELLET贝润寡聚玻尿酸原生水光面膜剩余4盒未销售,货值为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2.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过程;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
4.当事人的销售台账、销售价格标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商品的货值;
5.当事人所售过期化妆品外包装照片,证明化妆品的限期使用时间;
6.送达回证、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备案情况、产品检测报告、进货票据及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局于2024年 3月26日送达了石新市监罚告字〔2024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属于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中适用从轻情形的具体规定“1.涉案化妆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有特殊管理要求的;5.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提供调查询问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依照《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3-002;违法行为:5.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适用情形:从轻,裁量因素:3.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2.2万元罚款”的规定。
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建议给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RELLET贝润寡聚玻尿酸原生水光面膜”4盒。
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支行(石家庄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4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息)
本文书一式肆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贰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