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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盛世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的再制造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9日   来源: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 处罚2023546

当事人: 河北盛世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4052377P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李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105********1529                      

联系电话:166****4884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168号                                                   

2023111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12345便民热线工单6265号袁志军举报,详情为: 20231116日,袁*志军举报该再制造发动机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我局于20231116日报经主管领导赵洪江副局长审查批准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1116日到河北盛世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临时过度点石家庄市新华区康庄大街康城汽贸园A1号(原住址拆迁)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取了袁*军汽车发动机安装的工单记录。该发动机(A2720102501 88)从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货,提取了该发动机订货单、收货出库单、发动机产品合格证,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发动机,现场未提供该发动机有关产品说明书及产品的外包装等标注有再制造标识的相关资料。20231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举报人袁志军居住地无极对河北盛世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装的发动机该汽车发动机(A2720****501 88)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取了车辆发动机外观照片。检查中发现该再制造发动机(A2720****01 88)上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不符合《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一)、标志由标准图形和再制造中英文文字组成,所有权归国家发展改革委。未经所有权人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或擅自改造标志。(三)、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外观明显标注标志,对由于尺寸等原因无法标注的产品,应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标注。标注在再制造产品上的标志应能永久保持。标志发布之前已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可不再标注。”的规定,再制造产品标识中的标志使用国家发改委统一所示附件1的标志

 

经查,举报人车辆发动机是河北盛世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梅赛德斯-奔驰公司订购再制造发动机一台,于2022922日订购的,20231月安装给袁志军车辆,购进的数量为一台,该发动机(A2720****01 88)购进价含税70617元,保险公司理赔划拨(扣残值后定损金额)92700元。当事人销售的发动机(A2720****01 88)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发动机(A2720102501 88)订货单、该发动机(A2720****01 88)收货出库单、该发动机(A2720****01 88)产品合格证,证明当事人订购发动机为正规渠道购进;

2.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为袁志军更换了相关发动机及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的事实;

3.现场拍摄的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再制造发动机及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再制造发动机及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的事实;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梅赛德斯-奔驰授权经销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7.委托授权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8.当事人提供的整改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交代情况,采取措施、积极整改的事实。

202312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监罚告【20235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的再制造的发动机(A2720****01 88)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行为不符合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发布了发改环资[2010]294号《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一)、标志由标准图形和再制造中英文文字组成,所有权归国家发展改革委。未经所有权人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或擅自改造标志。(三)、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外观明显标注标志,对由于尺寸等原因无法标注的产品,应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标注。标注在再制造产品上的标志应能永久保持。标志发布之前已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可不再标注。”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的再制造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作出整改,且销售数量仅为一台,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无主观故意,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本着以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38序号2从轻幅度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决定,并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地址:新华路172;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01281****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21-0020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