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4〕117 号
当事人: 河北富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6************
住所(住址): 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闫少雄
身份证号码: 130635************
联系电话: 132******** 其他联系方式: 185********
联系地址: 河北省保定市*************
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伍斌洪、马怡静到当事人维保的金石高级中学在用8号楼1号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冀A11313(20)现场检查发现:1、底坑灯不亮。2、卫生差。3、对重油杯盒缺油。通过现场调取《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发现当事人最后一次维保记录日期是在2024年7月21日,但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7月21日这段时间内翻阅其该台电梯的维保记录中的“问题、处理措施记录”上未如实记录上述问题,在项目“A30”维保内容“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记录打√,在项目“A13”维保内容“导靴上油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记录打√。当事人涉嫌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及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石新)市监特令【2024】第35号要求改正当事人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经调查,当事人与石家庄金石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金石高级中学8号楼1号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服务,保修期限为2023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24日。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伍斌洪、马怡静到当事人维保的金石高级中学在用8号楼1号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冀A11313(20)现场检查发现:1、底坑灯不亮。2、卫生差。3、对重油杯盒缺油。电梯仍在使用。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发现当事人最近一次维保记录日期是2024年7月21日,该公司提供了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7月21日的维保记录,该台电梯的维保记录中的“问题、处理措施记录”上未如实记录上述问题,在项目“A30”维保内容“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记录打√,在项目“A13”维保内容“导靴上油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记录打√。经询问,当事人称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7月21日,涉案电梯一直存在重油杯盒缺油、坑底卫生不及时打扫的问题,电梯维保人员在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7月21日的维保记录中未如实填写电梯维保情况,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进行维修保养,在项目“A30”维保内容“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记录打√,在项目“A13”维保内容“导靴上油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记录打√。于2024年7月21日维保时底坑灯正常,后由于配件损坏导致底坑灯不亮,当事人未将底坑灯不亮事故隐患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维保记录上未记录“底坑灯不亮”有关字样。当事人在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7月21日半月维保记录过程中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及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A1半月维修保养项目(内容)要求的规定,对其维保的涉案电梯8号楼1号电梯进行半月实际维护保养,却在上述电梯的半月维保记录中填写了维保记录,没有真实记录与处置上述电梯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提出了上述存在问题,并要求当事人改正并如实记录与检查电梯维保实际情况。2024年7月24日检查当日,当事人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重新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修保养,消除了事故隐患。当事人与石家庄金石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协议中,规定每台电梯维保费用5000元/年,因电梯维保记录未按单次、半月单独计算,无相关费用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检查内容。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权限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5.半月维保记录七份(2024年4月22日、2024年5月7日、2024年5月22日、2024年6月6日、2024年6月21日、2024年7月6日、2024年7月21日),证明设备的维保日期、维保项目。
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一份、《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张、《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定期进行检验、依法取得许可资质,当事人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项目、期限、费用等。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指令书。
8.当事人维保人员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作业证。
9.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消除了事故隐患。
10.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11.送达回证三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石新市监罚告〔2024〕117号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裁量情节:一、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内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二、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内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5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4一般幅度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8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已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01-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9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