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4〕573 号
当事人: 石家庄市石化压力容器检测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523603029XU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少凡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当事人刘召雄,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姜建凯,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刘志刚,身份证号码:*****************
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市石化压力容器检测站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RD2023-11-0305,容器壁减薄,低于腐蚀裕量,没有强度校核记录。现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凡承认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RD2023-11-0305存在以上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石新市监特令[2024]第76号,现场当事人当即进行整改,现场对该被检验容器进行了强度校核,结论为该被检验容器满足使用要求。当事人未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2024年11月7日,对当事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本局查明: 经查石家庄市石化压力容器检测站于2023年11月24日对河北国晨化工有限公司使用的第一类压力容器(设备代码:217037F32202000135)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当事人出具的第一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RD2023-11-0305)结论中显示:“性能参数:该容器夹套设计厚度为8.0mm,夹套腐蚀裕度为1.0mm,壁厚测定记录中实测点位9#、10#、11#、12#壁厚分别为6.92mm、6.87mm、6.96mm、6.81mm,该压力容器容器壁减薄,各实测点位测点厚度数值均低于腐蚀裕量,但当事人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中直接在“满足使用要求”打勾,未作强度校核。该定期检验报告显示编制:刘召雄;审核:姜建凯;批准:刘志刚。该公司相关人员供述是由于现场检验人员疏忽刘召雄、姜建凯未作强度校核,同时技术负责人刘志刚未严谨审核批准了该报告,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石新市监特令[2024]第7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开始着手进行积极整改,现场对该被检验压力容器进行了强度校核,结论为该被检验容器满足使用要求。当事人之技术负责人刘志刚、主管人员姜建凯对当事人从事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的经营活动负有主要责任,未对其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之检验人员刘召雄未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要求进行检验,致使该涉案压力容器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予以处罚。
上述事实,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3.询问笔录四份,证明当事人具体违法事实及出现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原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压力容器检验检测资质。
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一份、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6.整改报告一份、该涉案压力容器壁厚强度校核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消除了事故隐患。
7.授权委托书原件三份,身份证复印件三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三份,证明被询问人刘召雄、姜建凯、刘志刚合法身份。
8.关键管理岗位人员任命书一份,证明刘志刚、姜建凯管理岗位。
9.送达回证二份,证明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石新市监罚告〔2024〕573号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石家庄市石化压力容器检测站对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未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8.8.3.7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强度校核:(1)均匀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的;(2)检验人员对强度有怀疑的。”的规定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平、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的规定。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规定,当事人构成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积极进行整改,消除隐患未发生危险后果,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 证据材料的。”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于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5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0,从轻幅度为:“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九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对石家庄市石化压力容器检测站罚款50000元;2.对直接责任人员刘志刚罚款5000元、刘召雄罚款5000元、姜建凯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00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证编号:02-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12月 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