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4〕 148号
当事人:新华区**商贸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5MA******29
住所: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街道中华北大街226号荣鼎天下商务大厦1号商业办公楼****
经营者:何*月
身份证号码:13048119******6939
联系电话:171****0067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街道中华北大街226号荣鼎天下商务大厦1号商业办公楼****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中旬通过朋友从韩国代购了60支Torriden韩国桃瑞丹唇膏(11ml),购进价19元/支,主要在淘宝网络平台三个淘宝店铺(淘宝店铺名称分别为:“延边松宇韩妆”、“韩香小店 跨境电商”、“觅韩直邮店”)进行线上销售,售价为27元/支,截至案发时,三个淘宝店铺共计销售44支Torriden韩国桃瑞丹唇膏(11ml)(淘宝店铺“延边松宇韩妆”销售了3支、淘宝店铺“韩香小店 跨境电商”销售了40支、淘宝店铺“觅韩直邮店”销售了1支)货值金额为1620元,违法所得为1188元。上述产品为进口普通化妆品,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进口普通化妆品时,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上述进口普通化妆品的产品备案情况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合格证明,经营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无中文标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和备案信息,以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时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委托期限及受托人身份信息;
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数码照片3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
5、执法人员拍摄的涉案化妆品盒底显示的批号照片6张以及对涉案的化妆品进行了批号查询的查询结果截图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没有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6、当事人所运营的三个淘宝店铺Torriden韩国桃瑞丹唇膏(11ml)销售界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 Torriden韩国桃瑞丹唇膏(11ml)的销售价格及销量情况;
7、送达回证2份,证明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8、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并下架涉案Torriden韩国桃瑞丹唇膏。
9、当事人的陈述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
11、送达回证1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024年12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石新市监罚告〔2024〕1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一是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属首次违法;二是货值金额较低;三是未造成不良影响及危害。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情形》中适用从轻情形“5.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之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EBMPA-C-3-003适用情形:从轻情形;裁量因素:4.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裁量基准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Torriden韩国桃瑞丹唇膏(11ml)16支;2、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Torriden韩国桃瑞丹唇膏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EBMPA-C-3-003适用情形:从轻情形;裁量因素:4.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裁量基准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3倍以上5.1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Torriden韩国桃瑞丹唇膏(11ml)16支;2、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经营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EBMPA-C-3-005适用情形:从轻情形;裁量因素:5.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裁量基准为“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择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进行处罚。综上,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Torriden韩国桃瑞丹唇膏(11ml)16支;3、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4、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决定,并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地址:新华路172号;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00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本文书一式4份,1份送达,1份归档,2份办案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