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 市监 处罚 〔2025〕 503 号
当事人: 河北成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
法定代表人:郑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72******************
联系电话: 13739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河北省张家口***********************
2024年9月27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测违法广告线索,称河北成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对通过考试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以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等内容的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交由我局查办。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成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住所办公室使用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手机登录该公司微信公众号“河北成达文化”,在微信公众号“2025届成达教育艺考文化课招生简章”栏目中,设计有07版块“特色外语课——小语种外语课”中宣称“开设日语课程,对于英语成绩薄弱的考生而言,日语在短期内更容易提分,我校2021艺考生高考日语平均成绩高达90分,并附有学生姓名******、****高考成绩选登包含******日语:101分、******日语:96分等内容”,同时还设计了“2024高考成绩篇”版块点击进入后,发布标题为“2024届高考成绩篇--作为一所学校,教学质量是必需品”的文章,内容有“2024届高考艺考文化课成绩榜本科上线率95% 公办占比率64% 高考平均分403分 高考最高分582分 平均提分134分,选登部分学员高考成绩榜包含学生姓名**、录取院校中央民族大学、一模成绩241分、高考成绩492分、净提分251分等560人的名义形象推荐、同时附以上高考成绩选登学员2024年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查询单包含学生信息和科目成绩,总分等内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以上广告内容进行了现场记录和现场取证。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河北成达文化”发布的以上广告,含有对通过考试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以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等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报经****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调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未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公司微信公众号“河北成达文化”企业认证主体是河北成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2024年8月27号开始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发布自行设计制作的教育、培训广告,宣传考试成绩考试通过率和师资培训能力等情况,吸引消费者报名购买相关培训课程及服务。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河北成达文化”发布的的部分广告,含有对通过考试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以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等内容,这部分广告主要有以下2种形式:一在微信公众号“2025届成达教育艺考文化课招生简章”栏目中,设计有07版块,“特色外语课——小语种外语课”中宣称“开设日语课程,对于英语成绩薄弱的考生而言,日语在短期内更容易提分,我校2021艺考生高考日语平均成绩高达90分,并附有学生姓名*******高考成绩选登包含*****日语101分、*****日语96分等内容”,二同时还设计了“2024高考成绩篇”版块点击进入后,发布标题为“2024届高考成绩篇--作为一所学校,教学质量是必需品”的文章,内容有“2024届高考艺考文化课成绩榜本科上线率95% 公办占比率64% 高考平均分403分 高考最高分582分 平均提分134分选登部分学员高考成绩榜包含学生姓名***、录取院校中央民族大学、一模成绩241分、高考成绩492分、净提分251分等560人的名义形象推荐、同时附以上高考成绩选登学员2024年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查询单包含学生信息和科目成绩,总分等内容。以上学生学生姓名、成绩、净提分及录取院校都是真实的。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自行设计制作的教育、培训广告,宣传考试成绩考试、通过率和师资培训能力等情况宣传广告目的是为了宣传考试成绩考试通过率和师资培训能力等情况,吸引消费者报名购买相关培训课程及服务,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河北成达文化”发布以上形式的广告,广告内容均由其自行设计、制作、审核,其也在自己微信公众号也发布涉及当事人业务的其他广告,无法对广告的费用进行区分核算,因此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截至2024年10月25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河北成达文化”发布以上广告内容,截至查获时止宣传持续时间为62天,“2025届成达教育艺考文化课招生简章”一栏浏览量是3503次;“2024高考成绩篇”一栏浏览量是1950次,总浏览量5453次。当事人案发后及时将微信公众号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内容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以在校学生形象和高考提升成绩等内容的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24年8月27号开始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的相关违法事实。
5、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广告页面截图打印件76张,证明当事人在其注册使用的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6、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注册使用微信公众号的情况。
7、当事人陈述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自2024年8月27号开始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以在校学生形象和高考提升成绩等内容的广告,含有对通过考试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以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等内容,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河北成达文化”发布以上形式的广告时长62天,广告内容均由其自行设计、制作、审核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8、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说明》及改正截图,证明证明当事人开展整改活动的相关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发布日期网页截图打印件1张,网页浏览次数截屏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以上广告时长62天,涉案广告浏览次数为5453次。
10、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河北成达文化”“发布广告,其中部分广告含有对通过考试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对通过考试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以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积极作出整改,减轻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据《河北省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驶处罚裁量权:(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00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
2025年2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