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5〕003号
当事人:新华区山***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05M***7U0M
住所(住址):新华区和平西**号-3
负责人:胡*玲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4291***6070320
联系电话: 1358***990
联系地址:新华区和平西**号-3
2024年12月6日,我局接到举报,称位于新华区和平西**号-3的新华区山雨电动车经营部存在改装蓄电池的问题。消费者于2024年12月6日提供购买完整视频证据,证明被举报商家为消费者销售的两辆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品牌:新日、车辆生产者: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DT5210Z、CCC证书编号:2022011119455269、数量:2辆、整车编码:蓝色037222264561507、红色037222264562247)安装了五块铅酸蓄电池。
2024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新华区和平西*号-3的新华区山雨电**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店内检查未发现销售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品牌:新日、车辆生产者: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DT5210Z、CCC证书编号:2022011119455269、数量:2辆、整车编码:蓝色037222264561507、红色037222264562247),也未发现存在经营性改装蓄电池等影响电动自行车性能的行为。经询问当事人,其承认于2024年6月30日销售了2辆型号为TDT5210Z的新日电动自行车,将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将锂电池换为了铅酸蓄电池。单块铅酸蓄电池的容量为12Ah,每辆电动自行车均安装5块12(Ah)的铅酸蓄电池,并提高了电池的电压达到了60V。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品牌:新日、车辆生产者: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DT5210Z、CCC证书编号:2022011119455269、数量:2辆、整车编码:蓝色037222264561507、红色037222264562247)均配备单块48V锂电池,上述2辆新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额定电压为48V。当事人为了增加续航里程将上述2辆新日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品牌:新日、车辆生产者: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DT5210Z、CCC证书编号:2022011119455269、数量:2辆、整车编码:蓝色037222264561507、红色037222264562247)原本配备的单块48V锂电池,换成5块铅酸蓄电池(每块电压容量为12Ah),蓄电池额定电压达到60V,主要技术参数与原车《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的参数信息不相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装技术规范》中4.1电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e)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规定。2024年12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
2025年2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复核检查。当事人将已改正违法行为,已将改装的蓄电池拆除。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摩托车及配件、自行车及配件的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6月20日从河北山雨宝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三辆新日电动自行车,该电动车的进货价为2050元/辆,售价为2100元/辆。为增加续航里程,当事人于2024年6月30日将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品牌:新日、车辆生产者: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DT5210Z、CCC证书编号:2022011119455269、数量:2辆、整车编码:蓝色037222264561507、红色037222264562247)的锂电池换成了铅酸蓄电池,单块铅酸蓄电池容量为12(Ah),每辆电动自行车安装了5块12(Ah)的铅酸蓄电池,并提高了蓄电池的电压达到了60V,是店内自己安装的蓄电池。2024年6月30日销售给消费者(即举报人),以2100元/辆,两车共4200元价格售出。调查期间,当事人于2025年1月24日将上述两辆涉案电动车的货款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将电动车退回给当事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经营者复印件各一份、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销售出库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及进货来源;
3.《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一辆该产品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参数规定额定电压为48V;
4.现场检查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检查过程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将48V蓄电池改装为60V蓄电池的违法事实;
7.《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已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的事实;
8.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9.当事人提供的出库入库单一份,证明产品的销售价格与销售数量。
10.当事人提供的收款记录(长安山雨电动助力商行)一份以及发票(新华区山雨电动车经营部 2024年8月15日开具)一份,证明交易行为以及交易时间。
11.当事人提供的电动自行车用阀控氏铅酸蓄电池检验检测报告一份、产品型号为TDT5210Z的检验报告一份、产品型号为TDT5210Z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铅酸蓄电池均符合国家标准。
12.2025年1月24日当事人退款给消费者的记录,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和影响,与消费者达成协议的事实。
13.现场检查1份、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将电动自行车恢复至原始状态,拆除蓄电池,改正违法行为。
14.消费者提供的购买视频证据,证明案件来源。
15.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新华区山雨电动车经营部改装蓄电池的情况,举报人将涉案车辆推到宁安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查的事实。
16.当事人提供的销售退货单及退货证明,证明当事人将2024年6月20日购进的1辆星云K2(型号:TDT5210Z、颜色:油光黑)电动自行车退回供货商。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与举报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本局于2025年2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监罚告(2025)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剧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与消费者沟通,进行了售后处理,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及时消除了危害,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私自拼装、加装、改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52、《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4 裁量幅度:较轻 适用条件标准:4.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决定,并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地址:新华路172号;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3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肆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贰份办案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