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5〕509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5MA*******Q
经营者:王*
名称:新华区匠甜蛋糕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民族路77号华强广场****商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0960
联系电话:186****0882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民族路77号华强广场*****商铺
202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位于我局辖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77号华强广场***商铺的新华区匠甜蛋糕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但实际现场有制售裱花蛋糕的情况。接举报后,2024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内设有制作裱花蛋糕操作台,摆放有裱花制作工具抹刀2把、转盘2个、裱花嘴3个,现场未发现裱花蛋糕。当事人承认其从事裱花蛋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经营裱花蛋糕,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报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立案,执法人员经请示主管领导,并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制作裱花蛋糕使用的专用工具裱花制作工具抹刀2把、转盘2个、裱花嘴3个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新市监强制[2024]JZ1005号)及财务清单(石新市监强清单[2024]2405)。现场执法人员在前台桌子上发现销售票据,票据显示截至到2024年12月25日一共销售了49单,经营额共计6542元。2025年1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新华区匠甜蛋糕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销售(不含自酿酒),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份开始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裱花蛋糕制售的经营活动。裱花蛋糕尺寸不同价位不等,截至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经营裱花蛋糕共销售49单,经营额为6542元,当事人经营裱花蛋糕货值金额为6542元,违法所得为6542元,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裱花蛋糕制售经营活动,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的合法资格和身份信息;
2、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销售票据49张,证明截至到2024年12月25日一共销售了49单,经营额共计6542元的销售情况;
3、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二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经营裱花蛋糕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裱花蛋糕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裱花蛋糕销售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裱花蛋糕的数量及价格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裱花蛋糕种类及价目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裱花蛋糕的种类及价格情况;
7、送达回证一份,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新市监强制[2024]JZ1005 号及财务清单(石新市监强清单[2024]号2405),证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裱花蛋糕的专用工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8、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9、送达回证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裱花蛋糕制售经营活动,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10、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网行政信息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
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从事裱花蛋糕制售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裱花蛋糕制售经营活动,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经营规模不大,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证照齐全也有长期经营的意愿。且无证据证明其行为造成人身、财产等危害后果,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裱花蛋糕的经营工具:抹刀2把,转盘2个、裱花嘴3个;2、没收违法所得6542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罚没许可证编号:01- 21- 00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