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家庄市曲秉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5MA0XXXXXXX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
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市曲秉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房医疗器械分区摆有海适达敷贴型创口贴9盒已过期,(生产批号:20220210,生产日期:20220210,有效期至:20250209),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批次创口贴的计算机出入库记录及库存凭证、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2025年4月8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当日报经主管副局长赵礼广批准后,当场对涉嫌过期的上述9盒海适达敷贴型创口贴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开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新市监强措〔2025〕xxx号)及《财物清单》(xxx号)。2025年4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9日从山东联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10盒海适达敷贴型创口贴,其相关信息如下:生产厂家:山东联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备案号:鲁淄食药监械生产备20190011号,生产批号:20220210,生产日期:20220210,有效期至:20250209,型号:敷贴型,规格:60*70mm,5片/盒,购进价格1.5元/盒,进货金额共计15元。其中已在有效期内(售出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销售出去1盒,销售价格10元/盒,剩余9盒。剩余9盒已过期,2025年4月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过期的9盒创口贴仍存放于经营场所的医疗器械分区内摆放销售,该9盒海适达敷贴型创口贴货值金额共计9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批次创口贴的计算机出入库记录及库存凭证、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
2.我局执法人员在2025年4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过期的医疗器械的现场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计算机出入库记录及库存记录截图三张,山东联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一张,供货商山东联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首营资料)复印件一份其中包括经营资质、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共二十三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海适达敷贴型创口贴的渠道、价格、数量及库存记录等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小票截图一张,证明该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
5.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6.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7.送达回证一份及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新市监强措【2025】XXX号)及《财物清单》(XXXX号),证明对涉案过期医疗器械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本局于2025年4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新市监罚告字【2025】XXX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诉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诉及听证。
当事人销售过期的海适达敷贴型创口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首次违法,过期的9盒海适达敷贴型创口贴数量少,货值金额较小且尚未销售,社会危害较小,依据《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二、减轻情形”1.涉案产品尚未销售、使用的;6.具有本《适用情形》从轻情形,即便从轻行政处罚,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当,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综合考量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及依据《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2-006,适用情形:减轻,裁量因素:1.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9盒海适达敷贴型创口贴;2.罚款10000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XXXXXX)。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