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5]015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5********63
经营者:陈 *
名称:新华区杨润百货商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桥北大街6号***底商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9006********7039
联系电话:133*****890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2025年3月7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呈办表,举报人称3月1日在当事人店内购买了4根电子烟具均已超过有效保质期。 2025年3月20日经报主管副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该投诉举报内容对新华区杨润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超过有效保质期的电子烟具及进销货票据。2025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和进一步调查核实、取证。
经查,当事人截至3月21日共售出有效期为2022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1日的ZROW电子烟具1根和有效期为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7日的ZROW电子烟具3根,共计售出4根,每根售价150元,销售总价共计600元。当事人进货票据丢失,无法提供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的合法资格和身份信息;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保质期电子烟具违法行为的事实;
3、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有效保质期电子烟具违法行为的调查事实;
4、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5、投诉举报信一份,共5页,证明案件来源。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保质期电子烟具,构成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无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给予一般处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使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保质期电子烟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一般: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六倍以上一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1日
罚没许可证编号:01- 21- 00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