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5〕018号
当事人: 河北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273737260X2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5年4月17日,接到匿名举报电话反映华海园小区电梯频繁故障,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维保的华海园小区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如下:一、在用曳引式客梯(使用登记证编号:特冀XHK01920,使用单位:石家庄市海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单位编号:1#楼6#梯(F))存在问题:1.未佩戴安全帽、围挡;2.开门按钮不起作用;3.应急照明不亮,五方对讲不通;4.机房照明不亮、排风扇没有;5.锁头螺丝松动;6.机房、门头卫生差;7.对重松动;8.对重轮间隙大;9.对重导靴没有;10.-1层外呼板没有;11.底坑、井道照明不亮;12.对重缓冲器开关失效;13.涨紧轮开关在紧急电动模式失效。二、在用曳引式客梯(使用登记证编号:特冀XHK01921,使用单位:石家庄市海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单位编号:2#楼A梯)存在问题:1.未佩戴安全帽、围挡;2.一层按钮未更换新标按钮;3.五方对讲不通;4.机房管理制度没有;5.机房防水坛损坏;6.门头卫生差,对重轮油泥大;7.挡线杆间距大;8.补偿链拖地;9.底坑卫生差;10.-1层外呼显示板缺失。经询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维保经理吕艳称维保人员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4月17日的维保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以上发现问题项目开展维保,直接在维保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当事人提供了在用曳引式客梯(使用登记证编号:特冀XHK01920,使用单位:石家庄市海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单位编号:1#楼6#梯(F))2024年11月14日、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4月16日维保记录共计9份维保记录;提供了在用曳引式客梯(使用登记证编号:特冀XHK01921,使用单位:石家庄市海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单位编号:2#楼A梯)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4月3日维保记录共计7份维保记录。经调查当事人维保的在用曳引式客梯(使用登记证编号:特冀XHK01920,使用单位:石家庄市海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单位编号:1#楼6#梯(F))上一次对电梯进行年度维保是2024年11月4日,从2025年3月3日截至检查当日(2025年4月17日)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维保项目进行维保,虚假填写维保记录,在实际未开展电梯维保项目情况下对检查项目填写“符合要求”,维保的在用曳引式客梯(使用登记证编号:特冀XHK01921,使用单位:石家庄市海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单位编号:2#楼A梯)2025年3月4日截止2025年4月17日检查当天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维保项目进行维保,在实际未开展电梯维保项目情况下对检查项目填写“符合要求”。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要求,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石新市监特令【2025】第012号)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涉案两部电梯安全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2025年4月18日当事人对涉案两部电梯存在的问题隐患完成了整改,消除了事故隐患,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2025年4月17日报经主管副局长杨宁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4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询问调查,2025年4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调查。期间未采取强制措施。
本局查明: 经查涉案在用二部曳引式客梯:一部曳引式客梯(使用登记证编号:特冀XHK01920,使用单位:石家庄市海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单位编号:1#楼6#梯(F))、另一部曳引式客梯(使用登记证编号:特冀XHK01921,使用单位:石家庄市海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单位编号:2#楼A梯),使用单位石家庄市海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从2025年3月3日截至检查当日(2025年4月17日)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维保项目进行维保,虚假填写维保记录,在实际未开展电梯维保项目情况下对检查项目填写“符合要求”,当事人未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当事人与使用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运行承包合同》,维保期限为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每台电梯维保费用为4375元/年,。当事人与石家庄市海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中,规定每台电梯维保费用4375元/年,因电梯维保费用未按单次、半月单独计算,无相关费用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录像视频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具体违法事实。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二份,证明设备属于特种设备。
5.电梯维修保养运行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负责涉案电梯维护保养。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7.送达回证二份,证明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询问通知书。
8.维保记录复印件16份,证明当事人对设备的维保日期、维保项目。
9.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作业人员基本情况。
10.整改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对检查发现问题完成整改。
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石新市监罚告〔2025〕018号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4,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的规定。 可以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4,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七千元以上七万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00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证编号:01-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