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 市监 处罚 字〔2025〕518 号
当事人: 河北省***技工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00*****14XG 法定代表人: 刘*
住所(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村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学府支路**号;
2025年4月11日,接群众投诉举报,当事人在代收电费时存在不合理情况,要求我单位核查是否合理。我单位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核查。调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经核查,当事人在向在校学生提供用电时,擅自设立除非采暖期50元/舍/月,采暖季80元/舍/月的免费额度以外,按照1元/度的电价收取住宿生学生电费。该单位的行为涉嫌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2023年向学生收取电费金额7691元,2024年向学生收取10117元,2025年至今向学生收取电费2297元,共计收取电费20105元。应退费用20105元,实际退费17232元,未退还费用287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石新市监【2025】JH001号),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将收取学生的费用20105元退还给学生。
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退款情况说明,当事人已退还多收费用17232元,剩余2873元因无法联系到用户,所以无法退还,并承诺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5年6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监罚告〔2025〕518号《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将违法所得退还给学生,截至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已实施部分清退,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1.造成财产较重受损或者实施部分清退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一般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外,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73元,2. 罚款37127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15日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可直接凭通知单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2)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6月 20 日
本文书一式 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 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