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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4日   来源: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字〔 2025520

当事人单位  名称:   河北广播电视台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30000401704594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                                                                                     

    2025年3月,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函,函中指定我单位办理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河北广播电视台于2024年12月份至4月份涉嫌发布的违法广告。于2025年4月11,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份至2025年4月份利用其下属经济频道健康养生栏目《茶疗养生课》发布药品广告,在下属的河北卫视发布食品广告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以及在河北卫视发布的医疗器广告对治疗效果进行保证、说明治愈率和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作宣传推荐。

    当事人在河北广播电视台经济频《茶疗养生课》栏目播出药品广告,构成了利用健康养生节目以介绍公益服务会诊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在食品广告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对治疗效果进行保证、说明治愈率和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作宣传推荐的行为。

截至案发,食品、医疗器械等以上广告费用共计2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广告媒介合同签订单》

普通发票复印件、宣传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及检验报告打印材料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及许可样件复印等。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在健康养生栏目中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介绍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构成以介绍公益服务会诊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河北卫视频道播出的食品广告中出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在其下属频道医疗器械广告中对治疗效果进行保证、说明治愈率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以专家、患者的名义作推荐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了以专家、患者的名义作推荐,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利用健康养生栏目发布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除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85000元。

当事人在河北卫视频道播出的食品广告中出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当事人在其下属频道医疗器械广告中对以上产品对治疗效果进行保证、说明治愈率的广告和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作宣传推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利用健康养生栏目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除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以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85000元。当事人在广告中发布食品宣称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及在医疗器械的广告中对治疗效果进行保证、说明治愈率和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作宣传推荐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除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以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2200元,2、罚款6160元。

    合并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2200元;2、罚款91160元。

对本案涉及到的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做移送处理。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15日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可直接凭通知单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21-0020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