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5〕 525号
当事人:石家庄全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LLXD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天苑街道联盟路366号宏基商城三层***位
法定代表人:周*丽
身份证号码:130421********4243
联系电话:156****2293
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三陵乡****街10号
2025年4月8日,南京项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来我单位举报当事人销售的“Angmei”多层顺透软霜涉嫌侵犯其“Angmei”注册商标专用权,望依法查处。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南京项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工作人员郭**陪同下,依法到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366号宏基商城三层***石家庄全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前台桌子上摆放着“Angmei”多层顺透软霜27支(净含量500克16支、净含量230克10支、净含量50克1支),当事人不能提供品牌方相关商标授权使用文件等证据材料,且未能提供涉案“Angmei”多层顺透软霜进货方营业执照、批次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现场对当事人的店长进行了询问,店长称上述27支“Angmei”多层顺透软霜均为顾客退货商品。现场经南京项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工作人员郭*进行初步鉴定,属侵犯南京项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Angmei”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报经副局长批准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新市监强制〔2025〕HZL0409号及财务清单(石新市监强清单〔2025〕0022129号),对27支“Angmei”多层顺透软霜(净含量500克16支、净含量230克10支、净含量50克1支)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当日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5年4月11日,“Angmei”商标注册所有人南京项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产品鉴定证明,产品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对上述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鉴定,该批“Angmei”多层顺透软霜其中正品5支(净含量230克的4支、净含量50克的1支),剩余22支“Angmei”多层顺透软霜(净含量500克的16支、净含量230克的6支)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我局2025年4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依法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向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经鉴定为正品的5支“Angmei”多层顺透软霜(净含量230克的4支、净含量50克的1支)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退还当事人。2025年5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石新市监延强〔2025〕HZL002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侵犯“Angme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Angmei”多层顺透软霜是当事人从一位不知名的销售人员处以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进的,并于2024年7月初开车送到当事人所在的公司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天苑街道联盟路366号宏基商城三层***位,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侵犯“Angme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Angmei”多层顺透软霜,净含量500克进货价90元/支,售价400元/支;净含量230克进货价45元/支,售价200元/支。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销售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购进时没有索要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及商标授权证明文件等材料。上述涉案商品经“Angmei”商标注册所有人南京项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了产品鉴定证明,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因进货的时间较长,记不清楚该批次假冒产品的进货数量,当事人也未建立购销台账,所以无法查明当事人涉案的“Angmei”多层顺透软霜的进货数量及销售数量,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的陈述中自认违法事实,后又反悔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出反证或者反证线索;不能提供反证、反证线索无法查证或者查证不属实的,可以采信自认,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违法事实”的规定。参照《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当事人陈述、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经对其他关联证据审查并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参考”和第十五条:“根据上述规定均无法查证实际违法经营额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对于仅能查证部分违法经营额的,按照已查证的违法经营额处理。”的规定,本案按照已查证的假冒“Angme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Angmei”多层顺透软霜的数量是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得22支“Angmei”多层顺透软霜,其中16支(净含量500克),销售价格为400元/支,6支(净含量230克)的,销售价格为200元/支。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7600元。(400元×16支+200元×6支=7600元)
“Angmei”标识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29273954,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洁肤乳液、洗发液、洗洁精、香精油、唇膏、美容面膜、化妆品、化妆品雪花膏、香水、牙膏,注册人为南京项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在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数码照片2张,现场视频记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有注册商标“Angmei”标识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进货价格、销售价格等情况;
5、受委托工作人员郭冰提供南京项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Angmei”的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第29273954号商标注册证明1份、南京项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产品鉴定证明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Angmei”多层顺透软霜属侵犯南京项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Angme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和产品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送达回证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新市监强制〔2025〕HZL0409号)、《财务清单》(0022129)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Angmei”化妆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7、南京项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证书一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托工作人员身份。
8、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
9、南京项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一份,证明该批次“Angmei”多层顺透软霜净含量500克和净含量230克的市场价格;
10、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向当事人下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石新市监延强〔2025〕HZL006号);
11、当事人提供的菜单价目表复印件一份,证明销售的侵权化妆品的销售价格。
12、陈述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事实的认可;
13、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认可。
2025年5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石新市监罚告〔2025〕5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当事人销售侵犯“Angmei”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 年版)目录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幅度:较重;适用条件标准:“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又具有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受到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目录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一般裁量幅度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Angme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22支(净含量500克的16支、净含量230克的6支);2、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决定,并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地址:新华路172号;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
本文书一式3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办案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