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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铁职业高级中学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6日   来源: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 市监 处罚 2025507

  人:石家庄新铁职业高级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1301006652696029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兴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84198207******            

联系电话:13582******     其他联系方式:                       

2024年11月12日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兴北街1号的石家庄新铁职业高级中学二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要求依法查处。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兴北街1号的石家庄新铁职业高级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共有两个食堂,一食堂位于学校西南侧,面积800平方米,现场悬挂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营业,现场有工作人员10名均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二食堂位于学校的东北侧,经营面积300平方米,有6个档口正在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有工作人员5人,都持有健康证明,现场未发现该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询问食堂负责人陈**,该食堂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11月12日,报经杨宁副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用于经营的工具:(炒锅一口、勺子一把、案板一张、菜刀一把)报经杨宁副局长批准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在学校二食堂的电脑里提取了自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1月12日的食堂收费明细汇总表,2024年11月19日对石家庄新铁职业高级中学食堂负责人陈**进行询问调查,陈建南承认石家庄新铁职业高级中学二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执法人员依法调取有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于2018年11月8日开始办学,从事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石家庄新铁职业高级中学食堂有两个(一食堂、二食堂), 石家庄新铁职业高级中学一食堂于2018年11月8日开始经营的,位于学校西南侧,经营面积800平方米,可容纳400人,现场悬挂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营业,现场有10名工作人员均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石家庄新铁职业高级中学二食堂位于学校的东北侧,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于2024年10月28日开始经营。有6个档口正在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有工作人员5人,都持有健康证明,现场未发现《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询问食堂负责人陈建南称学校二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学校一食堂于2018年11月8日开办的,一食堂已依法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10月28日该学校为给学生和职工带来便利,开办了二食堂,因为学校法人变更的原因,还没来的及办理二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从2024年10月28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截至2024年 11月1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为止,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额8398元,货值金额为8398元,违法所得为8398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补办手续,已经取得了二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二张,证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3.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委托授权书一份,被委托人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陈剑南的合法身份及委托代理权限;

5.当事人提供了学校二食堂5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五份,证明学校二食堂从业人员均持有食品健康证明;

6.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各一份及送达回证,证明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7、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一份及送达回证,证明对当事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1月12日的学校二食堂的收费明细汇总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额、货值及违法所得。

9.当事人提供了进货记录、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留样记录,证明当事人是从2024年10月28日开始经营的二食堂,采购食材的时间、品种、数量、供货商资质和对食品进行了留样记录的事实。

10.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11.陈述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二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13.当事人提供的学校一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两份和10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证明一食堂经营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均持有食品健康证明。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本局于2025年1月8日送达了石新市监罚告字〔2025〕5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石家庄新铁职业高级中学一食堂和石家庄新铁职业高级中学二食堂有2个经营场所的,在不同地点从事具有独立食品经营流程的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学校一食堂已依法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学校二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被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属于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该学校二食堂经营时间较短,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案件调查期间已经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6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裁量幅度:较轻 ;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6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较轻幅度的规定,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外,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炒锅一口、勺子一把、案板一张、菜刀一把;2、没收违法所得8981元;3、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决定,并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地址:新华路172号;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帐号:012818000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贰份办案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