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5〕535号
当事人:新华区斋犇生活美容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D1L;
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
经营者:***;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注册日期:201*年*月*日;
经营范围:生活美容服务,保健按摩服务;化妆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省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案件线索——新华区斋犇生活美容服务部在其互联网抖音账号“****体验店(*****店)”于2025年4月18日发布的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2025年5月12日,报经主管副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5月23日又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省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案件线索——新华区斋犇生活美容服务部在其互联网抖音账号“****体验店(*****店)”于2025年5月11日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2025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由当事人对其利用抖音账号“****体验店(*****店)”于2025年4月18日、5月11日发布的广告的内容予以确认。2025年5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期间,执法人员未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新华区斋犇生活美容服务部于2025年4月份购进***系列化妆品进行销售,为了销售该系列产品,自己设计制作了视频广告,在其抖音账号“****体验店(*****店)”上进行宣传。2025年4月18日发布的***龙胆精华水的产品视频广告中宣传有“抗炎修护 嘭弹润亮”及“护肤的尽头是抗炎……”等内容,“抗炎”属医疗用语,“修护”功效,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不一致。2025年5月11日发布的***红花焕靓液的产品视频广告中宣传有“28天让你白透亮”等内容,“白透亮”功效未在药监局查到相关备案功效。截至案发时止,宣传持续时间分别为36天和12天,两款产品均尚未售出。发布广告的费用分别为100元和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截图二份(2页),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在其抖音账号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名为“*****店(*****店)”认证说明的截图一份(1页),证明抖音账号“****体验店(*****店)”是当事人新华区斋犇生活美容服务部注册并使用;
5、当事人于2025年4月18日、5月11日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作品截图的打印件二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的经营者***递交的《陈述书》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改正的情况;
7、当事人的经营者***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8、当事人的经营者***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的公民身份;
9、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10、当事人提供抖音平台宣传推广服务协议一份(1页),合同签订单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与第三方在抖音平台制作发布宣传视频的事宜进行约定;
11、当事人提供的电子发票打印件一份(1页)、关于开票日期的情况说明一份(1页),及微信转账记录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费用;
12、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名为“****体验店(*****店)”2025年4月、2025年5月的作品列表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已改正,将上述视频广告删除;
13、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情况。
2025年8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新市监罚告〔2025〕5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在2025年4月18日发布的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和将未经备案的功效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和虚假广告的行为。
二、当事人在2025年5月11日发布的化妆品广告中,将未经备案的功效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自广告发布之日起累计阅读数较小,广告宣传的商品尚未销售,社会危害后果较轻,宣传持续时间为36天,且在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积极作出整改,减轻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2025年4月18日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3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0,违法行为:“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除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给予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3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除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给予罚款32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除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给予罚款320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当事人于2025年5月11日发布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不具有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3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裁量幅度:一般,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点六倍以上四点四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四十四万元以上七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决定给予罚款38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理:除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决定给予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账户:*********,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号:02-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9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