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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摩根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4日   来源:
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5〕055号
当事人:河北摩根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4MA07NT1W66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维保的润佳花园小区,现场检查发现:一、在用乘客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冀A02773(18))存在以下问题:1.轿门锁被摘除;2.轿顶卫生差,油盒无油,对重卫生差;3.对重块标识不正确;二、在用乘客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冀A02778(18))存在以下问题:1.轿门锁未接线,失效;2.对重卫生差,油盒无油;3.对重块标识不正确;4.底坑有积水,照明不亮。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及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的要求,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石新市监特令【2025】第02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2部电梯。2025年8月14日报经主管副局长杨宁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8月14日公司已经对该电梯存在的以上问题进行了整改。期间未采取强制措施。
本局查明: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维保的润佳花园小区现场检查发现:一、在用乘客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冀A02773(18))存在以下问题:1.轿门锁被摘除;2.轿顶卫生差,油盒无油,对重卫生差;3.对重块标识不正确;二、在用乘客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冀A02778(18))存在以下问题:1.轿门锁未接线,失效;2.对重卫生差,油盒无油;3.对重块标识不正确;4.底坑有积水,照明不亮。当事人未按照《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及第七条第四项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当事人在未完成轿门系统、轿顶、对重系统、底坑环境等关键维保部位的检查和维护,在未完成维保项目的情况下,在2025年8月12日及8月13日的半月维保记录中所有维保项目打“√”,均未填写电梯隐患、故障情况,构成半月维保记录与实际不符,虚假记录,未及时处理发现的故障,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与使用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运行承包合同》,维保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每台电梯维保费用为260元/月。当事人与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中,规定每台电梯维保费用260元/月,因电梯维保费用未按单次、半月单独计算,无相关费用凭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涉案2部电梯情况。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两份,证明设备属于特种设备。
5.电梯维修保养运行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 人负责涉案电梯维护保养。
6.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两份,证明涉案两台电梯在检验有效期内。
7.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提供材料。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电梯。
9.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作业人员基本情况。
10.维保记录复印件2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对设备的维保日期、维保项目及维保情况。
11.送达回证二份,证明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询问通知书。
12.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获涉案公司合法授权,具备代表该公司参与本案程序的主体资格与权限。
13.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检查发现问题完成整改。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石新市监罚告〔2025〕055号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一)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4,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2.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00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证编号:01-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1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