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梓旭服装批发部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0日
来源: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5〕3号
当事人:新华区梓旭服装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05MA09Y7WE8C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街道东营村商贸3巷10号
2025年9月24日,接举报,举报人反映位于新华区杜北街道东营村商贸3巷10号的一工厂加工、销售假冒“耐克”品牌的服装,要求依法查处。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新华区梓旭服装批发部的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街道东营村商贸3巷10号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是一服装加工厂,面积大约200平方米,现场有5名工作人员正在车间加工制作服装,在该场所最南面右边第一的加工服装的工作台上,执法人员发现存放标有“NIKE”标识的长裤,共计180条,“NIKE”图案的商标标识65个,当事人不能提供“NIKE”标识的商标授权手续及相关授权材料。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5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标有“NIKE”标识的长裤180条、“NIKE”图案的商标标识65个,当场向当事人开具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石新市监先登[2025]1号及《财物清单》(石新市监先登清单[2025]1号)。
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发出《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石新市监鉴委[2025]1号,对新华区梓旭服装批发部生产销售的“NIKE”标识的长裤进行鉴定,2025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了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出具的鉴定证明,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为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9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新华区梓旭服装批发部生产、销售的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NIKE”长裤共计180条、“NIKE”图案的商标标识65个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新市监强制[2025]2号及(石新市监强清单[2025]2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5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新华区梓旭服装批发部于2016年开始经营服装,加工制作销售的服装品牌为“梦博旺”和“超硕”。因客户的需求,自己在网上联系卖家以5分钱一张购买“NIKE”图案的商标标识3000张,于2025年5月份开始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街道东营村商贸3巷10号的工厂加工制作了“NIKE”标识的长裤共计2581条,2025年6月份开始进行销售,以每条17.5元的价格,共销售了2401条,每条成本15元,获利6002.5元,经营额共计45167.5元。上述涉案“NIKE”标识的长裤,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出具的鉴定证明,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为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购买“NIKE”图案的商标标识,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无法提供相关的交易记录。
耐克图形注册商标属于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所有,商标注册证为第855786号,该公司接受耐克创新体育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权利人提供了上述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第25类;服装,鞋,帽,长袜,短袜,围巾,手套,注册证有效期至2026年7月13日,在有效期内。当事人生产销售服装上标识的耐克与上述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且在同一商品上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号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之规定,本案认定当事人从事侵犯商标专用权活动的违法经营额为4516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二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证明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4、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的身份。
5、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耐克”商标的第855786号《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的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附加证明书复印件、公证书复印件证明权利人对“耐克”、商标使用拥有所有权,并受《商标法》保护。
6、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微信支付凭证截图照片三张、销售单据复印件7份(共13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事实及生产销售的销售价格、数量及收款记录。
8、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石新市监先登[2025]1号及《财物清单》(石新市监先登清单[2025]1号)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新市监强制[2025]2号及(石新市监强清单[2025]2号)。
9、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10、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鉴定结果告知书。
11、陈述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事实的认可;
12、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接收文书的地址和选择送达方式。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盖章签字或盖章认可。
2025年10月27日,本局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罚告〔202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 年版)目录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一般行政处罚的幅度,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目录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的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NIKE”图案的商标标识65个;2、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NIKE”标识的长裤180条;3、罚款16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00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1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一份送达, 一 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