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省政府   |  市政府  |   无障碍  |   适老模式
您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市监局
 

新华区冰瑾服装商行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3日   来源: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5〕2号 当事人:新华区冰瑾服装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9WE2Q3N; 住所:新华区新尚元一层中区1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贾志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1******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新华区新尚元一层中区12-1号; 2025年9月24日,接举报人反映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尚元一层中区12-1号的新华区冰瑾服装商行销售的“NIKE”品牌服装,要求依法查处。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场所堆放着各种品牌的服装,其中发现69条尚未销售标有“NIKE”标识的长裤,当事人不能提供“NIKE”标识的商标授权手续及相关授权材料。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5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标有“NIKE”标识的长裤69条、当场向当事人开具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石新市监先登[2025]1号及《财物清单》(石新市监先登清单[2025]2号)。 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发出《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石新市监鉴委[2025]2号,对新华区冰瑾服装商行销售的“NIKE”标识的长裤进行鉴定,2025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了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出具的鉴定证明,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为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9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新华区冰瑾服装商行销售的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NIKE”长裤共计69条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新市监强制[2025]1号及(石新市监强清单[2025]1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5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新华区冰瑾服装商行于2014年开始经营服装,经营范围:服装,批发零售。2025年6月份从新华区梓旭服装批发部购进标有“NIKE”标识的长裤共计2401件,购进价以每条17.5元,共计花费42017.5元,销售价以每条20元,共销售2332条,销售额46640元,获利5830元.经营额共计48020元,上述涉案“NIKE”标识的长裤,当事人不能提供“NIKE”标识的商标授权手续及相关授权材料。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出具的鉴定证明,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为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耐克图形注册商标属于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所有,商标注册证为第855786号,该公司接受耐克创新体育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权利人提供了上述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第25类;服装,鞋,帽,长袜,短袜,围巾,手套,注册证有效期至2026年7月13日,在有效期内。当事人生产销售服装上标识的耐克与上述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且在同一商品上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号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之规定,本案认定当事人从事侵犯商标专用权活动的违法经营额为480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二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贾跃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证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贾跃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证据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贾跃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自然身份信息以及当事人委托的真实性和委托人权限等相关事宜; 证据五、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耐克”商标的第855786号《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的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附加证明书复印件、公证书复印件证明权利人对“耐克”、商标使用拥有所有权,并受《商标法》保护; 证据六、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贾跃旺提供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微信支付凭证截图照片三张、进货单据复印件7份(共13张)、销货清单复印件5份(共10张)、销售收据复印件4份(共10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及进销货的价格、数量及收款记录; 证据八、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石新市监先登[2025]2号及《财物清单》(石新市监先登清单[2025]2号)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新市监强制[2025]1号及(石新市监强清单[2025]1号); 证据九、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十、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鉴定结果告知书; 证据十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贾跃旺陈述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的认可; 证据十二、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接收文书的地址和选择送达方式; 2025年10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监罚告字〔202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其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 年版)目录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一般行政处罚的幅度,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目录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的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NIKE”标识的长裤69条;2、罚款155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12,开户行: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21-0020 ******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 11月6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