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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饭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30日   来源: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不罚〔2025548
当事人:新华区***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5*****T192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丰收西路********
经营者孙*然
身份证件号码:130182********532X
2025年7月25日,我局接到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13000ZW202502686),食品名称:牛肉(生)。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牛肉(生)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250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o:XH2025071837)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13000ZW202502686),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确认签收并签字。2025年7月25日报经主管领导赵礼广副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牛肉(生)在2025年7月18日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上不合格批次牛肉(生)当事人于2025年7月18日从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61号新浩城***长安***鲜肉店处购进,共购进4.16kg,购进价格为59元/kg,货款金额为245元。该批次不合格牛肉(生)于2025年7月18日抽检公司以59元/kg抽走2kg,剩余牛肉(生)以配菜的形式加工成菜品已使用完毕,无库存。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因剩余不合格批次牛肉(生)已使用完毕,因此无法召回。且至案发时为止,未接到关于食用上述涉案批次不合格牛肉(生)发生身体不适等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2025年8月17日,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犯罪,本局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移送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石新市监涉罪移〔2025〕CY001号,将当事人的上述涉嫌犯罪行为移送至该局处理。2025年8月25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出具了关于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新华区***饭店涉嫌刑事犯罪的回复。因情况复杂,2025年10月22日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后将本案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进行了延长。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批次不合格牛肉(生)的供货商相关资质、进货票据、进货台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经营的牛肉(生)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因该批次不合格牛肉(生)以配菜的形式加工成菜品已使用完毕,无库存,无相关使用记录、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No:13000ZW202502686),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牛肉(生)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标准要求;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
  2.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主体的合法主体资格;
  3. 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经营者孙*然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委托人甘*灿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等相关事项;
  4. 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及不合格批次牛肉(生)已经全部使用完毕;
  5. 送达回证1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6.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不合格批次牛肉(生)的进货来源、进货价格、索证索票情况;
  7. 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相关资质、进货票据、进货台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不合格批次牛肉(生)的查验情况;
  8. 整改报告1份,《召回公告》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牛肉(生)的检验报告后,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情况;
  9. 本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一份,石家庄市新华区公安局出具的关于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新华区***饭店涉嫌刑事犯罪的回复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线索移送石家庄市新华区公安局的情况;
  10.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2025年10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新市监罚告2025548),当事人确认签收并签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初次违法,本案中你单位经营该批次“牛肉(生)”不合格不是其造成的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积极整改,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召回涉案食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营规模不大,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无主观故意,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主观过错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当选择合格的供货者,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原料检测合格证明。
2.应当继续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1029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