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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小青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案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4日   来源: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5〕8号 姓名:付小青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2025年10月23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新华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石新烟移2025第003号)。该移送案件地址显示,位于我局辖区石家庄市新华区信和水岸小区门口路北胖宽超市涉嫌无证售卖卷烟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我局处理,2025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信和水岸小区门口路北胖宽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已于2025年10月15日将新华区胖宽日用百货经销部注销,现该经营场所具体的营业执照名称:新华区巅鑫五金百货店,经营者为赵丽娟。我局执法人员经过家庭地址找到当事人付小青,付小青承认于2025年9月22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我局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询问通知书(石新市监询通【2025】13号),2025年10月27日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0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经查明,涉案烟草制品是由前任老板自行购进并售卖,没有售卖完后将该店铺转让给当事人付小青,现无法明确剩余的涉案烟草制品的真实的数量及销售状况,根据当事人的口述,前任老板留下的烟草制品总共有13个品种(14条)每条都不是整条,只在2025年9月22日由店员(赵丽娟)销售给消费者贰盒玉溪(软)、壹盒云烟(软珍品)、壹盒芙蓉王(硬),共销售四盒,每盒已23元的价格售卖,违法经营额92元,违法所得92元。剩余的都没有对外销售过,一部分家人抽了,其余的都送给亲朋好友和每次给我店搬送货物的工人,同时也没有另外购进过烟草制品。根据2025年9月28日石家庄市新华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也未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卷烟和假烟,未发现实质性无证经营卷烟的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新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一份(石新烟移【2025】第003号)、移送财务清单一份(110出警视频壹份、付款截图壹张、新华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影像证据贰份、现场笔录叁份、举报人提供的影像证据壹份、对举报人的调查笔录贰张、对胖宽超市的调查笔录贰张)证明案件的来源及时间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3.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销售的数量及来源、获利的情况; 4.当事人的陈述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 5.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公民身份。河北省新华区西石家庄市三庄乡西三庄村二环北西路17号 6.《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将店铺注销的事实; 7.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2025年11月05日,本局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监罚告〔202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积极的改正错误,且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目录137、《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订)裁量幅度较轻的适用条件标准: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4.社会影响较小的”。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目录137、《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订)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4.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2元; 2.罚款2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00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01-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1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