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 不罚 〔 2025 〕 539号
当事人:新华区淼轩湘餐饮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10******************
住所(住址): 石家庄市新华区******************
经营者: 吴冀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321*************
联系电话: 15127*************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
我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委托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新华区淼轩湘餐饮服务店采购的姜进行了监督抽样,2025年06月24日接到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编号:No:GTJ202509742,食品名称:姜,样品经检验,其结论: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0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确认并签字,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姜,当事人称该批次姜已做配菜使用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此次抽检结果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本局于2025年6月30日报经主管副局长批准立案。2025年9月12日对被询问人李国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姜是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从河北蔬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买时当事人索要并保存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快速检测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该批次不合格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批次不合格姜共购进5.1斤,每斤的进价4.5元,总进价是22.95元,抽检使用4.2斤以单价6元/kg,共花费12.6元用于抽检,剩余0.9斤都用于配菜的形式加工成菜品,已使用完毕,该批次不合格姜已无库存,因该批次不合格姜用于配菜没有相关使用记录及销售台账,致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调查中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姜后身体发生不适应反映等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GTJ202509742,送达回证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检验报告并知悉自身相关权利;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不合格批次的姜已经全部使用完毕;
3.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有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经营主体的合法主体资格;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合法身份;
6.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时保存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快速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两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8.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
9.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李国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权限等内容。
1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1份,证明抽样检验的时间、数量、价格等内容。
11送达回证2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2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本局于2025年09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监罚告[2025]第5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该批次不合格姜已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2.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货查验等义务。
3.禁止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0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两份办案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