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5〕545号
当事人:河北省科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000*******************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林丽君
身份证件号码:2206221*******************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查,2025年5月25日委托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北省科苑职业培训学校于2025年5月27日采购的玉米面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06月26日我局接到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GZA202510630,食品名称:玉米面,样品经检验,其结论:该批次玉米面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07月01日报经主管副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07月0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130100122733569ZX)、《检验报告》(No:GZA202510630)送达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永波,黄永波确认并签字,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玉米面,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永波称该批次不合格玉米面已使用完毕,已没有库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此次抽检结果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2025年8月15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永波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二十里铺村南工业园区南二排3号的河北卓勒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不合格玉米面共购进8斤,进价2.5元/斤,总进价金额20元,抽检公司抽检了6斤,以2元/斤的价格,共花费12元。剩余该批次不合格玉米面以工作餐的形式给食堂员工食用,已使用完毕,无库存,没有获利。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玉米面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测报告及进货台账,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制度,不知道所采购的玉米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调查中未发现员工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玉米面后发生不适应反映等其他损害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北冠卓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GZA202510630,送达回证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检验报告并知悉自身相关权利;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证明销售主体、行为存在及该批次不合格玉米面已经全部使用完毕;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有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
4.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主体的合法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5.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时保存的进货票据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3页),进货台账复印件1份(3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6.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
7.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8.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黄永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抽样检验的时间、数量、价格等内容。
2025年9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新市监罚告〔2025〕545号),当事人确认签收并签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西三庄街52号中亚商务底商13号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采购的该批次不合格玉米面已无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2.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货查验等义务。
3.禁止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0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