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区聚鑫台球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3日
来源: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6〕13号
当事人: 新华区聚鑫台球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05MAE313M84U
住所(住址):*****************
经营者:刘胜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2026年02月06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新华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石新烟移[2026]第1号),并随函附案件材料1份26页,财务清单1页。关于刘胜友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经营地址为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街道北焦路19号北焦花苑底商西16号西17、18号二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我局处理。接案件移送函后,经报主管局长批准,于当日立案,并展开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23日开始,在其台球厅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烟草制品是从其他商店购进,截至执法人员核查为止,当事人共购进:钻石(硬荷花)0.2条、利群(长嘴)0.6条、玉溪(软)0.7条、利群(软长嘴)0.7条,共计4个品种2.2条卷烟,对其购进2.2条烟草制品,予以销售,在尚未销售即被石家庄市新华区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查扣,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供销凭证及进货票据,上述卷烟经石家庄市新华区烟草专卖局委托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根据石家庄市新华区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烟草制品出具的《涉嫌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核定违法卷烟涉案金额共计为615元,本案涉案卷烟违法经营额共计6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新华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石新烟移[2026]第1号),并随函附案件材料1份26页,财务清单1页。证明案件的来源、当事人擅自从事销售烟草制品及涉案金额共计615元的事实;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销售的数量及来源、获利的情况;
3.当事人的陈述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
4.当事人提供的本人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公民身份。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2026年 2月 28 日,本局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监罚告〔2026〕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草制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尚未销售,且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14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 年 7 月 20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 较轻裁量幅度,适用条件标准:第3条、第4条“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4.社会影响较小的;”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14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 年 7 月 20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 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4.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决定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6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00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3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