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荣厚恒长电子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25日
来源: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6〕14号
当事人:石家庄市新华区荣厚恒长电子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30105600529372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志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2025年11月12日,接举报位于和电子城1楼F33号商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苹果公司注册商标、销售标有苹果注册商标的系列产品。202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商标权利人苹果公司授权的广州博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处未标注是苹果公司的授权经销商或者维修服务提供商,该商铺的招牌中标有“”图形注册商标的标识,在货架和柜子中发现部分印有苹果商标标识的商品:电源适配器 20W USB-C 30 个;连接线(1米) Lightning 至 USB 12个; 连接线(1米) USB-C 至 Lightning 34个; 充电线(1米) USB-C 6 个;充电线(2米) USB-C 4个,合计共86个。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与苹果公司相关的授权手续。现场经苹果公司授权的广州博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涉嫌侵权商品的商标标识、外观等进行现场查验与比对,初步判断涉嫌商标侵权,上述产品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2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依法对现场查获的上述商品予以扣押,向当事人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新市监强制[2025]10号及《财物清单》(石新市监强清单[2025]10号)。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2日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石新市监询通[2025]12号),2026年11月13日,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就涉案商品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上述商品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2025年12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
经查,当事人石家庄市荣厚恒长电子商行于2025年8月27日从深热枫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印有苹果标识的手机配件130个,进货金额合计8480元。具体购进情况:
1.MD818FE-A Lightning数据线1M:购进20个,进价55元/个,
售价65元/个;2.MHJ83CH/A 20W USB-C Power Adaper电源适配器:购进50个,进价78元/个,售价80元/个;3.USB-C to Lightning原装数据线 1M:购进40个,进价58元/个,售价65元/个;4.MQKJ3FE/A60W USB-C CHARGE CABLE (1M):购进20个,进价58元/个,售价65元/个;至案发为止已销售侵权商品44个(电源适配器 20W USB-C 17个,60W充电编织线7个, USB-C充电编织线20个),违法经营额为3225元。按购进数量与已销售数量计算,未销售侵权商品应为86个,2025年11月12日现场检查,实际查获并依法扣押侵权商品86个。
苹果图形注册商标属于苹果公司,商标注册证为第26758038号,该公司接受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权利人提供了上述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9),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硬件;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电话机;移动电话;智能手机;电池动电器;手机用USB线;电器连接器;电源插头转换器;移动电话电池;电话用电池充钱器等,注册证有效期至2030年4月27日,在有效期内。当事人销售手机适配器等配件上的苹果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且在商品上使用。
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四条“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者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第五条第一款“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之规定,当事人已销售侵权商品44个,违法经营额3225元,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为73.30元/个。未销售侵权商品86个,按照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为6303元。本案认定当事人从事侵犯商标专用权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合计95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对当事人张志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证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4、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5、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苹果”商标的第26758038号《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的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明权利人对“苹果”商标使用拥有所有权,并受《商标法》保护;
6、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建议销售价格参考表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销货清单复印件6份(共15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及进销货的价格、数量及收款记录;
8、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新市监强制[2025]10号及《财物清单》(石新市监强清单[2025]10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石新市监延强〔2025〕6号);
9、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公示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10、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11、当事人陈述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的认可;
12、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接收文书的地址和选择送达方式;
13、当事人提供已拆除店铺门头印有苹果商标标识的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采取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盖章签字认可。
2025年12月24日,本局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罚告〔2025〕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在货架和柜子中发现部分印有苹果商标标识的商品,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了部分标注有苹果标识的商品。经核对,上述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品的合法进货凭证及权利方许可使用证明。
注册商标用于门头及店铺招牌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规定的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即用于服务场所及广告宣传,同时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六条第五项所指“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的情形,其行为已造成商标使用的侵权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及(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 年版)目录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行政处罚的幅度,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目录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的规定,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 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 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 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 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电源适配器 20W USB-C 30个、连接线(1米) Lightning 至 USB 12个、 连接线(1米) USB-C至Lightning 34个、充电线(1米) USB-C 6个、充电线(2米)USB-C 4个;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00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1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一份送达, 一 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