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6〕 22号
当事人:石家庄***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E***591N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革新街道中华北大街68号鹿诚商务中心6号商业办公楼***室
经营者:张*
身份证号码:13018519***261816
联系电话:155***57517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革新街道中华北大街68号鹿诚商务中心6号商业办公楼***室
2026年3月9日,我执法人员收到举报,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革新街道中华北大街68号鹿诚商务中心6号商业办公楼***室的石家庄***咨询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要求依法查处。2026年3月13日我执法人员依法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革新街道中华北大街68号鹿诚商务中心6号商业办公楼***室的石家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面积150平方米,有工作人员20人,主要从事电话推销贷款业务,经核对现场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该单位经营范围包含信息咨询类服务,但不含金融信息服务相关业务不包含贷款发放、贷款审批、贷款中介(撮合)等金融类许可项目。现场实际从事的贷款咨询、协助消费者申请贷款助贷、金融撮合等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不相符。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的员工以“***公司”等名义对外与消费者沟通拨打的通话记录一份、提取的业务话术脚本模版内容一份。通话记录显示,当事人的员工对外自称融三六零公司信审中心专员、以“***公司”名义对接客户、协助办理贷款申请、资料提交等事宜。现场调取当事人与(简称***公司)北京融三六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息服务单》一份,《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一份,协议明确约定当事人不得已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名义对外联系消费者、开展宣传、提供服务,未授权使用北京融三六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60名义开展业务。现场未发现北京融三六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品牌使用、名义使用授权文件。现场未发现收费公示、价目表、收款码、收费合同、收费台账、收据凭证等与收费相关的材料,当事人张腾现场确认从开业至今未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对公账户银行流水一份。
根据金融监管相关规定,负责查处无金融资质从事贷款咨询、助贷、金融撮合等金融相关业务的非法金融活动,该公司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相关业务资质许可,从事贷款咨询、协助消费者申请贷款、撮合借贷等金融相关业务,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已将该线索移送相关金融监管部门。
2025年9月13日,报经刘洪涛副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3月16日对石家庄安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行询问调查,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于2025年12月22日开始经营,面积150平方米,当事人与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信息服务单》一份,《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一份,协议明确约定当事人不得已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名义对外联系消费者、开展宣传、提供服务,未授权使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60名义开展业务。但当事人在无使用授权情况下擅自冒用北京***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联系消费者,协助办理贷款申请、资料提交、撮合借贷等相关事宜,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北京***有限公司存在特定关系或隶属关系。
当事人自2025年12月22日开始截至2026年3月13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时为止,在北京***有限公司无使用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冒用北京***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联系消费者,协助办理贷款申请、资料提交、撮合借贷等相关事宜。当事人从2025年12月22日开始截至2026年3月1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为止,还未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无成交记录,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革新街道中华北大街68号鹿诚商务中心6号商业办公楼1107室从事贷款金融服务;
3.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腾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与融三六零公司无隶属关系,
4.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对公账户银行流水一份(共计3页),证明当事人收费的具体金额与流向及违法所得金额;
6.当事人提供了《信息服务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与北京融三六零有限公司仅为合作关系及合作内容,《信息服务单》协议明确禁止当事人冒用北京融三六零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宣传、联系、催收、收费的条款,证明当事人在无使用授权情况下擅自冒用北京融三六零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的违法事实。
7.12345投诉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行政处罚信息截图一份,证明 。
9.送达回执,证明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10.当事人的员工以“融三六零公司”等名义与消费者沟通拨打的通话录音一份、提取的业务话术脚本模板内容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融三六零公司专员”等名义、业务话术脚本模版引人误解,构成混淆行为的违法事实。
11.双方《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合作范围仅为信息匹配、技术对接等,无相关授权的延伸。
12、北京融三六零有限公司简称“融360”APP的截图2张,证明北京融三六零有限公司有一定的知名度。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026年3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石新市监罚告〔2026〕 20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2025.10.15)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初次违法且未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无成交记录未造成不良影响及危害,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2025.10.15)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裁量幅度:较轻;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石家庄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4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两份办案机构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