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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区滋昌快餐店涉嫌使用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加工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1日   来源: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 市监 处罚 2026 18 

当事人:  新华区滋昌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                     

住所(住址): 石家庄市新华区大*****************                                                  

经营者张奎                                                  

身份证号码: 340881**************                            

联系电话:139304**********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                                                   

  2025年11月28日我局接群众匿名电话举报,称网友“****”2025年11月17日在抖音平台账号发布相关视频,反映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村门口“好面人家”使用发黑烂西红柿作为原料加工食品,2025年12月1日执法人员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街道大郭新村门口西数第三间门脸新华区滋昌快餐店(好面人家)进行现场检查经营者张奎陪同检查,张奎确认网友“****”2025年11月17日在抖音平台账号发布相关视频属实,经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证照齐全,经营面积80平方米,厨房操作人员持有健康证明,检查未发现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当事人未能出示2025年11月17日网友“****”在抖音平台账号发布相关视频加工使用的食用农产品西红柿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测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新(市监)责改(2025)DG11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购食品原料进货时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执照,办理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主要从事餐饮服务,2025年11月17日网友“****”在抖音平台账号发布相关视频曝光当事人使用外观发黑感官性状异常西红柿加工食品,当事人确认视频属实,当事人在2025年11月17日使用外观发黑感官性状异常西红柿作为原料制作西红柿炒鸡蛋作为面食配菜,在切除西红柿发黑变质部分后制作配餐销售,当天销售西红柿炒鸡蛋面4份,每份销售单价14元,违法所得共计56元,当事人2025年11月17日当天没有销售完的备餐制品都已经销毁。当事人未能出示2025年11月17日加工使用的食用农产品西红柿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测合格证明,调查中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当事人配餐有身体不良反应,目前也没有顾客投诉身体有不适应的症状,未发现当事人有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购食品原料时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025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现场检查,随机抽取当事人现场摆放食品原料“五得利七星面粉”一袋,当事人能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采购食品原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张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网友“二十三年蟬”2025年11月17日在抖音平台账号发布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村门口“好面人家”使用发黑烂西红柿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相关视频截图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外观发黑感官性状异常西红柿加工食品的事实

证据2025121日现场笔录1份及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外观发黑感官性状异常西红柿加工食品且采购食品原料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石新(市监)责改(2025)DG110号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采购食品原料进货时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

证据四:20251210日现场笔录1份及照片1张,及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食品原料五得利七星面粉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外观发黑感官性状异常西红柿加工食品,违法所得共计56元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2025年11月17日西红柿炒鸡蛋面销售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外观发黑感官性状异常西红柿加工食品,违法所得共计56元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厨房员工健康证明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厨房工作人员健康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陈述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外观发黑感官性状异常西红柿加工食品,违法所得共计56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026年2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该面馆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变黑西红柿为“感关性状异常”的食品,当事人使用外观发黑的西红柿原料制备餐饮,虽然在使用过程中切除了发黑部分,但操作人员切除发黑部分后,只是简单看了下外观,没有做其他质量检查,不能确保切除后的西红柿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禁止的行为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的规定,该面馆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二十七条规定:"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这里的"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包括了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所有食品,包括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食品。          

当事人仅2025年11月17日当天使用外观发黑感官性状异常西红柿作为原料制作的食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销售金额较少,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作出整改,且经营规模不大,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河北省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嫌使用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加工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应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9:《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食品的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6元;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00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2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人员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