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5〕500 号
当事人:河北云迪森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0MA0DUQ5Y3K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翔翼路13号C座A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乞晓娟
身份证号码:132201198212121029
联系电话:15832137815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翔翼路13号C座A楼101室
2024年11月25日我局接到群众在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及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举报,称河北云迪森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食品安全问题,销售篡改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乞晓娟陪同检查,在检查当事人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翔翼路13号C座A楼101室仓库(主要存巧克力,蛋糕,饮料,烘培用食品原料等预包装食品)时发现仓库存放一批河北巧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品名: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13043300290、执行标准:GB/19343、净含量:500g、保质期12个月),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外包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疑似有二次粘贴痕迹,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标签标注显示“生产日期:2024年8月1日、到期日期:2025年8月1日”,上述涉案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共计231盒,现场发现热吹风机1台,数字打码器1台,制作完成尚未粘贴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标签14张,标签显示“生产日期2024年8月1日,到期日期2025年8月1日”,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乞晓娟,其承认这批库存231盒的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是分别于2024年1月2日、2024年2月8日、2024年3月4日生产的,生产厂家是河北巧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涉案食品共计270盒,已销售39盒,因库存的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积压较多,为了延长保质期及销售期限,节约成本,当事人遂对上述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篡改。篡改日期的方式主要是去除原有含生产日期的食品标签,然后重新粘贴印有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标签,生产日期均更改为2024年8月1日,也延长了保质期,保质期更改为2025年8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已篡改的涉案食品具体数量231盒。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231盒河北巧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及涂改粘贴食品标签使用的工具(数字打码器1台、热吹风机1台、制作完成尚未粘贴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标签14张)实施了扣押,于2024年12月3日,报经主管领导杨宁副局长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河北云迪森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进销货台帐及该批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验合格证等证明。2024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和进一步调查取证。因情况复杂,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45日。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执照,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当事人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金属模具、包装材料销售。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月2日从河北巧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日的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85盒(品名: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13043300290、执行标准:GB/19343、净含量:500g)保质期12个月。2024年2月8日从河北巧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8日的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95盒(品名: 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13043300290、执行标准:GB/19343、净含量:500g),保质期12个月。2024年3月4日从河北巧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4日的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90盒(品名: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13043300290、执行标准:GB/19343、净含量:500g)保质期12个月。上述涉案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共计270盒,购进价格均为10元/盒,进货金额为270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凭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台账并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因库存的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积压较多,临近保质期,为了延长保质期及销售期限,节约成本,当事人遂对上述涉案食品的真实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年1月2日、2024年2月8日、2024年3月4日的270盒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进行篡改。篡改日期的方式主要是去除原有含生产日期的食品标签,然后重新粘贴印有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标签,生产日期均更改为2024年8月1日,也 延长了保质期,保质期更改为2025年8月1日。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后,当事人将上述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真实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日、2024年2月8日、2024年3月4日)共39盒于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21日、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25日分4次销售到了桥西区乞学荣蛋糕店(皇冠西点),销售价格12元/盒, 销售额为468元,当事人销售的39盒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均还未过原厂保质期, 剩余231盒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放在仓库内,均未过原厂保质期。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日对桥西区乞学荣蛋糕
店(皇冠西点)下达了召回通知,截止2024年12月18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召回情况反馈,当事人销售给桥西区乞学荣蛋糕店(皇冠西点)的39盒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已全部使用并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对使用过的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进行了回访,并未发现异常情况。当事人在燕赵都市报05版发布召回公告、调查中未发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后发生身体不适反应等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综上所述,本案货值金额3240元,违法所得468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证》复印件、《仅销售预
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4年12月3日现场笔录1份及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三;送达回证2份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及《财务清单》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和工具实施扣押的事实,因情况复杂,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45日。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的时间、具体过程、品种、数量、进销货渠道、货值、违法所得及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召回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进货台账复印件2份,进货票据复印件3张,销售单复印件1份,出库单复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数量为270盒、进货价10元一盒,销售39盒,销售价格12元一盒,剩余231盒,货值金额3240元、违法所得468元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桥西区乞学荣蛋糕店(皇冠西点)《召回情况反馈》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39盒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已经全部使用销售,无法召回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召回计划》、《召回公告》截图照片1张、《召回通知书》、《召回情况说明》、当事人在《燕赵都市报》05版发布召回公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召回义务,销售的食品无法召回,销售的食品未产生不良后果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11月25日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51130100002024112500000611)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九:当事人陈述书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的时间、具体过程、品种、数量、进销货渠道、货值、违法所得及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召回情况及后果。
证据十: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025年1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生产日期”是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和食品的保质期相对应,是销售者在符合食品生产执行标准的有效期内安全食用的重要保障。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因该批次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销售后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社会不良反映,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作出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经营规模不大,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证照齐全也有长期经营的意愿。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据《河北省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 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代可可脂巧克力饰品231盒;2、没收用于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工具热吹风机1台、数字打码器1台、制作完成尚未粘贴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标签14张;3、没收违法所得468元;4.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00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2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人员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