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处罚〔2026〕 72号
当事人:新华区**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5***CQ3YH7L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西苑街道合作路286号省直机关宿舍商铺****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山
身份证件号码:1306311***01292011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西苑街道合作路286号省直机关宿舍商铺***间
2026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要求,依法对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西苑街道合作路286号省直机关宿舍商铺***的新华区***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厨房内制作食品的从业人员王素景的健康证明已过期(有效期2025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9日)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石新市监责改【2026】3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复核检查时,发现在后厨内制作食品的从业人员王素景仍未按规定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仍未办理健康证明,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西苑街道合作路286号省直机关宿舍商铺****的新华区***餐饮店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工作。执法人员发现厨房内正在制作食品的从业人员王素景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石新市监责改【2026】3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办理健康证明。当事人仍未按要求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与2026年6月10日已办理有效的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违法事实,同时记录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调查经过以及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确认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送达回证及《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已签收,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且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6.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7.当事人有效健康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026年7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石新市监罚告〔2026〕 70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补充提供了王景素的健康证明。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给予较轻行政处罚。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处罚裁量权:(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参照《关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的说明》四:“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未纳入《基准》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调整而《基准》尚未调整的,按照《规则》的规定予以裁量”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石家庄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000011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7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两份办案机构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