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新市监 处罚 〔 2026 〕36号
当事人: 石家庄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10*******6X
住所(住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5号
法定代表人: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5058319*********
联系电话: 198********7
联系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兴********05号
2026年2月10日,本局接举报人举报,石家庄********限公司销售的公网对讲机无3C认证,属于三无产品。2026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电子产品、通讯器材及配件、通信设备销售,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售高***品牌公网对讲机2种型号,高奇异C150和高奇异GT59/M10C,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以上产品,发现产品及产品外包装上无CCC认证标识,产品说明书中未提及 CCC 认证相关信息。 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上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 和相关材料。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进货凭证,发现当事人于 2024 年 1 月12日从泉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采购价格是高奇异C150单价130元,购进该产品20台,高奇异GT59/M10C单价110元,购进该产品30台,以上产品共购进50台,进货金额共计5900元;当事人已销售45台,销售价格是高奇异C150销售18台单价150元、高奇异GT59/M10C销售27台单价130元。销售金额共计6210元;
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对检查情况无异议,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该公司获证组织的信息,当事人销售的高奇异品牌公网对讲机属于强制性3C认证目录内无线发射产品,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 年修订)》,公网对讲机属于 "移动用户终端(1606)" 类别。依法均需取得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上市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属于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于2026年3月9日报经主管领导刘***副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刘**进行询问,调查该公司销售公网对讲机的具体情况,期间未采取强制措施。
当事人销售的高奇异品牌公网对讲机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公网对讲机属于“移动用户终端(1606)”类别3C认证目录内产品,需取得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统一的产品目录内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未经过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属于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从2024年1月12日至2025年4月1日期间,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目录的高奇异品牌公网对讲机有2种型号:采购价格是高奇异C150单价130元,购进该产品20台,高奇异GT59/M10C单价110元,购进该产品30台,以上产品共购进 50台,进货金额共计5900元;当事人已销售 45 台,销售价格是高奇异C150销售18台单价150元、高奇异GT59/M10C销售27台单价130元。销售金额共计6210元;获利310元。货值金额为:69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中国国家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10日的举报单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公网对讲机无CCC认证标识的现场检查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4.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性目录内产品的过程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6.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给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被委托人刘***的身份及授权委托的事项及权限等情况。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行政处罚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
8.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票据和进货单据,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公网对讲机型号、数量、销售单价、销售额、采购单价。
9.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36号公告发布的《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证明公网对讲机属于"移动用户终端(1606)"类别,明确列入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10.当事人停止销售公网对讲机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积极作出整改的情况。
11.执法人员在执法人员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高**异品牌公网对讲机未查询到该公司获证组织的信息。
12.当事人停止销售公网对讲机的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当场下架涉案产品,积极作出整改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2026年5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石新市监罚告【2026】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作出整改,停止销售公网对讲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超过了6个月,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10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 年 7 月 20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裁量幅度:较重;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6 个月以上的;”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10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裁量幅度:一般;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 9.5 万元以上 15.5 万元以下的 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 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 0.6 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10元;2、罚款9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银行新华路支行(地址:新华路172号;账户:石家庄市新华区财政局;账号:01281800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21-0020号
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案。